近期,笔者在浦北县调研,发现该县北通镇清湖村委九梅麓村制定的10条村规民约,包含了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国守法、保护环境、文明新风、团结邻里、先进文化、诚信经营、志愿服务、集体主义等内容。其中最引人注意的是,“凡违反以上条款者,经批评教育无效,再次违反的一律拉黑(被拉黑户家中有大头小事,组里所有人员不得上前帮忙等)”。

“拉黑约定”作为一种监督方式和制裁措施,让村民有了敬畏心,知道什么可做、什么不可为,发挥了很好的规范与约束作用。如今,村规民约俨然一把戒尺,成了当地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重要方式,对于完善乡村治理体系、提高乡村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与城市社会不同,乡村社会是熟人社会或称礼俗社会,人们大多“生于斯、死于斯”。这是基于宗法姻亲、邻里关系形成的社会关系网。在这张网里,办事大多凭信任基础、人情关系,谁家有红白喜事,邻里乡亲都会前来帮忙。大家相互帮衬、彼此帮助,维持着乡村社会的日常生活。

在乡村社会,主要靠村规民约、公序良俗这种不成文的软约束规范行为、维持秩序、解决纠纷。这种礼俗的作用,是润物无声、潜移默化的,虽不具有行政或法律的强制性,却往往拥有更为普遍、更加有效的约束力。不遵守村规民约受到的制裁,有时会比经济制裁更严厉,也更奏效。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说:“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以伦理道德、公序良俗为基础的村规民约,是引导人们崇德向善、明礼知耻、见贤思齐的重要方式,是移风易俗、推动乡村有效治理的重要力量。

有人说,城镇化、工业化进程改变了乡村原来的经济社会基础,打破了农村社会原有的结构与格局,乡规民约的作用相比以往大大减弱,乡村治理不宜再过度强调乡规民约的作用。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却不尽然。一方面,城镇化、工业化是现代化进程的必经阶段,但在我国拥有14亿人口的国情下,不管经济如何发展、社会如何变迁,乡村都不会消亡。即便我国城镇化率达到70%,农村仍将有4亿多人口。没有乡村治理现代化,就难以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另一方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实现乡村振兴发展,治理有效是前提条件和重要保障,必须激活乡村振兴内生动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很多风俗习惯、村规民约等具有深厚的优秀传统文化基因,至今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要在实行自治和法治的同时,注重发挥好德治的作用,推动礼仪之邦、优秀传统文化和法治社会建设相辅相成。我国各地农村地理条件、资源禀赋、经济基础、文化传统等都不同,情况千差万别。在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应充分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鼓励基层因地制宜、因村制宜,大胆探索、推陈出新,形成更多类似“拉黑约定”的有效治理机制、治理模式。当然,任何一项机制和模式真正发挥作用,都要得到广大群众发自内心的认可与遵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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