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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军,男,出生于1972年10月份,民盟盟员,四川省知名律师。四川昊通(凉山)律师事务所主任,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西昌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兼职)。

专业职务:

毛军律师现为四川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协会委员,凉山彝族自治州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西昌市法律顾问团成员,德昌县法律顾问团成员。

社会职务:

四川省市场经济法律应用协会专家团成员,四川省法治与社会治理研究会仲裁研究中心“政府项目仲裁研究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影响力人物数据库专家顾问团首席顾问,凉山州禁毒协会法律顾问,四川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促进民族团结、宗教和睦”联络员,凉山州玛牧文化协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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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经历:

毛军律师于1999年7月毕业于四川师范大学政法系,获法学学士学位。2002年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以优异成绩获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1999年12月受聘于四川蜀锦江律师事务所开始从事律师业,2013年8月与数友同盟在成都市地标性商业区“环球中心”创办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2018年12月底怀着浓浓乡情回到凉山州在西昌市“康宏国际”开办四川昊通(凉山)律师事务所。至今,已从业20年。

专业领域:

毛军律师执律师业以来,以刑事辩护与代理、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为主要业务,同时兼顾行政诉讼与复议、法律顾问等多项业务。能熟练使用普通话和彝语与当事人进行交流、沟通,在四川省成都市和凉山彝族自治州成功办理过大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刑事辩护和重特大民商事案件,擅长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经济犯罪等类型案件的辩护与法律风险防范,以及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类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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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理念:

毛军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以“受人之托不仅要忠人之事,更要成人之事”为执业理念,把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视为最高利益。珍惜每次委托机会,立信于心、终于委托,坚持匠人匠心、精益求精的法律服务宗旨,努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全面、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毛军律师以其踏实、诚信的人格魅力和敬业、专业的职业素养赢得了广大客户和业界的良好口碑!

发表文章及著述:

2018年,参与编著由法律出版社公开发行的《婚姻家事纠纷解决之道》专业书籍。

2019年,参与编著法律出版社公开发行的《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之道》专业书籍。

2020年,拟写的论文《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中纸字版律师有效参与研究》《侦查程序中律师辩护有效性问题研究》被《法制博览》杂志采用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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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2004年,受聘当任被《北京青年报》《天府早报》等媒体称为“全国首例因城市规划出问题而致相关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的被告人袁某的辩护人,被告人袁某系原成都市规划局副局长,因违规批改成都市迎宾大道“红枫半岛”项目规划绿地造成经济损失3200万元被立案查处。袁某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较轻的有期徒刑四年。

2005年,受聘担任被《成都商报》《天府早报》等媒体称为当时“眉山最大涉黑团伙案”(同案被告人共有19名)的第一被告人任某的辩护人。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任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买卖枪支罪、故意伤害罪、窝藏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弹药罪、赌博罪等8项罪名。公诉机关对这个犯罪组织的指控卷宗达50多卷,由于判决书页数多达235页,法官用了3个小时才念完判决书,包括任某在内的6名团伙成员被判处死刑。

2010年,受聘担任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上诉人沈子某某的第二审辩护人,沈子某某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2600余克被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撤销了原审判决,二审改判被告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15年,受聘担任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一案第一被告人巴青某某的辩护人,双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没有支持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认定被告人犯构成较轻的寻衅滋事罪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检察院提起抗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了原一审判决。

2016年,受聘担任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致被害人死亡)被告人瓦扎某某的辩护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改变定性以被告人瓦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

2016年,受聘担任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杨某某15年有期徒刑,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

2016年,受聘担任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该案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作为某公司采购部经理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79份,价税合计76,075,190.00元,虚报抵扣进项税8,752,013.88元。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从轻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7年,受聘担任犯罪嫌疑人吉约某某的辩护人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吉约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致被害人李某某重伤二级被成都市郫都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对犯罪嫌疑人吉约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2017年,受聘担任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果基某某的辩护人,涉案毒品共900.24克,其中海洛因299.02克,冰毒601.22克。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果基某某有期徒刑15年,被告人未上诉。

2017年,受聘担任涉嫌运输毒品罪案被告人陈某的第一审和第二审辩护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在云南省郑康县勐捧镇被公安机关挡获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19块,净重6,656克。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陈某无期徒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该一审判决。

2018年,受聘担任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陈某某的第一审和第二审辩护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某酒店被公安机关挡获时当场从其所驾驶的车辆后备箱查获毒品海洛因187块,净重66,164.7克。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陈某无期徒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该一审判决。

2018年,受聘担任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案被告人蔡某某的辩护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

2018年,受聘担任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案辩护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为了贩卖为目的非法购买毒品海洛因491.6克。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

2018年,受聘担任被告人罗洪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案辩护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洪某某在成都市武侯区千顺广场附近某酒店二楼电梯口被公安机关挡获后当场从其携带的军绿色帆布双肩包内查获毒品海洛因36块,净重12,738.43克。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罗洪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19年,受聘担任涉嫌运输毒品罪案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被告人张某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会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会东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

2019年,受聘担任涉嫌贪污罪案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被告人李某某系凉山彝族自治州某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起诉书指控伙同他人共同贪污105万元人民币,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改判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2019年,受聘担任涉嫌受贿罪案被告人阿约某某的辩护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约某某在担任凉山彝族自治州某某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收受贿赂154.5万元人民币。西昌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阿约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9年,受聘担任涉嫌贩卖毒品罪案被告人申子某某的辩护人,布拖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后,根据该案具体情况依法从轻对被告人申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及其家属均服从判决,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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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军律师_名人百科_中华名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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