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1日,我院受理的债务人汾西矿务局工贸总公司化工厂分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案件成功宣告破产。该公司成立于1985年12月2日,主要经营各种包装纸制造、塑料制品、木箱加工、机电设备维修等业务。由于该公司经营状况不良,缺乏市场竞争力,长期亏损,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其自身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6日裁定受理。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本院综合考量该企业的营运价值、偿付债务能力及社会综合利益等因素,先后召开了三次债权人会议。经合议庭评议,该公司对外债务已裁定确认,外部债权已收回,职工已安置,无担保债权,无职工债权,根据管理人提交的《审计报告》,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并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符合企业破产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宣告该企业破产。

对于陷入困境的企业而言,若企业自身造血能力不足,又无新的血液注入,不再具有营运价值时,应遵循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通过企业破产制度,及时淘汰落后企业,有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进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稳定社会秩序。

来源:孝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