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市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决定调整定西市区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市区禁燃区范围为定安路、滨水北路、永定西路、西岩山根、将台街、福台路、平襄街、岷阳支路、岷县街、岷阳路、高铁北站、临洮路以东,南三路以南,交通路以西,南环路以北区域,面积约为20.2平方公里,占建成区总面积的80.16%。
二、高污染燃料
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我市高污染燃料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Ⅱ类”标准执行,具体指:
(一)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管理要求
(一)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二)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在拆除或改造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三)安定区人民政府、定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统一监管;公安交管部门负责高污染燃料的运输管理,禁止高污染燃料运输车辆进入禁燃区;工信部门负责禁燃区内分散燃煤管控和工业企业高污染燃料禁用及清洁能源替代,煤供中心和二级配送网点运营监管,住建部门负责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供热锅炉、茶浴热水锅炉和居民小区内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企业的监管,组织对煤炭加工、经营单位(个人)煤炭进行抽检。
(四)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市政府对市区禁燃区范围进行适时调整。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定西市区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定政发〔2016〕51号)同时废止。
附件:定西市区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示意图
定西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定西市区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示意图
来源:定西党政网
编辑整理:掌上定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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