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2日,中共衡阳市委党校(衡阳市行政学院、衡阳市社会主义学院)原常务副校(院)长尹同君犯受贿罪一案在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尹同君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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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至2019年10月,被告人尹同君先后利用担任衡阳市旅游局局长、物价局局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市委党校常务副校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酒店星级评定、价格调节基金审批分配、项目资金申报安排、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和索取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206.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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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控辩双方对相关证据举证、质证,就本案有关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尹同君作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庭审。

此前消息

据湖南省纪委监委2019年12月27日消息:经湖南省委批准,湖南省纪 委监委对衡阳市委党校常务副校长尹同君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尹同君违反政治纪律,与多人串供,转移、隐匿涉案财物,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房产和投资情况;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金,搞钱色交易;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骗取、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酒店星级评定、价格调节基金安排、项目资金申报、工程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巨大。

尹同君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政治上变质,经济上贪婪,生活上腐化,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湖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湖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尹同君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款物随案移送。

尹同君简历

尹同君,男,汉族,1965年12月出生,湖南衡南人,1984年8月参加工作,1991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97年8月至2000年8月,任衡阳市南岳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2000年8月至2008年5月,历任衡阳市旅游局局长,衡阳市旅游局党组副书记、局长;2008年5月至2013年6月,任衡阳市物价局党组副书记、局长;2013年6月至2015年7月,任衡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2015年7月任衡阳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市社会主义学院)常务副校(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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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编辑:刘瑶 责编:周旭峰 三审: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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