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一早,深圳交警通报:2020年7月28日6时32分许,叶某驾驶的粤B07797D号牌公交车(M183路),沿布沙路南往北方向行驶至大芬立交桥路段时与一名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行人当场死亡。

现场民警对公交驾驶人叶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0mg/100ml,司机并未喝酒。然而通过车载监控可以看到,公交司机在行驶途中曾低头疑似拿东西,视线移开前方路面后撞向隔离带,将行人卷入到车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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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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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应由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而根据目前所得的信息可以作一个初步的分析,叶某作为公交车司机驾驶公交车却忽视瞭望义务,与一名行人相撞造成其死亡后果,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公交车司机上班开车撞到人属于职务行为,应由单位根据交通事故的定责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叶某是在职务履行期间造成行人死亡的后果,应由其用人单位就此承担对叶某家人的赔偿义务。当然如单位能证明公交司机在驾驶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错,赔偿后可向司机追偿。不过通过监控显示,该名死者系在道路中间行走,并非在隔离带内,可能承担次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