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狮市检察院受理了一起盗窃案,63岁的王某不偷别的,就偷番鸭、土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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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小偷小摸不算个什么事?

NO!次数多了可能就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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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至6月期间,王某于凌晨时分收泔水路过被害人鸡圈鸭棚,三次分别盗窃三名被害人6只番鸭、13只土鸡,盗窃数额达人民币1300余元。案发后,王某退出全部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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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年内多次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王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出所有赃物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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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4日,石狮市检察院对王某公开宣告了这一处理决定,并邀请王某所在村委会、村民代表共同参与,就本案进行释法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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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多次盗窃即可构成盗窃罪。因此,“勿以恶小而为之”。王某顺手牵羊,却不想触犯了法律,盗窃的番鸭、土鸡虽然价值不高,但仍要付出相应的法律代价,虽然可以作相对不起诉,但等待他的还有公安机关的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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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的“扒窃”。

来源: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石狮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