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业务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学术科研水平,加速人才培养,高质量的推出科研成果,北京市文物局已于2020年7月29日第19次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北京市文物局学术委员会工作规则》《北京市文物局学术带头人管理规定》《北京市文物局科研课题管理办法》《北京市文物局科研成果出版项目管理规定》4项新规。同时,原《北京市文物局青年业务人员科研成果出版项目管理规定》《北京市文物局青年业务人员科研成果出版项目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废止。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北京市文物局学术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北京市文物局学术委员会是北京市文物局(以下简称“局”)负责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发展的学术机构。为充分发挥北京市文物局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的作用,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局科研部门承担。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能:

(一)对年度科研工作计划进行审议;

(二)对重大科研课题进行审议;

(三)对重要科研成果进行评议;

(四)对重要科研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局领导和机关业务处室负责人;

(二)局系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离退休),部分专家稀缺的研究领域可吸纳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三)局系统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北京市文物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其他局领导担任,委员由各业务处处长及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组成。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专业领域分为历史文化、文物建筑、考古学、博物馆学、文物鉴定、文物科技(含文物保护科技、博物馆数字化等)等6个专业委员会。每个专业委员会由5名(含)以上专家组成。每名专家最多可兼属两个专业委员会。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的增补:由局党组会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和学术委员会成员具体情况确定。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民主议事制度,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专业委员会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由局科研部门召集。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课题、出版项目,可采取书面函审或会议讨论审查的形式,由相关专业委员会5名专家参加评审,赞成票数超过总票数的4/5(含)为通过。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工作由局科研部门负责。秘书处主要工作包括筹备学术委员会会议,配合各专业委员会相关会议举办及学术委员会成员活动协助,对成员的调整提出建议,以发挥学术委员会在科研发展和人才培养中的指导作用。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北京市文物局学术带头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市文物局业务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学术科研水平,加速人才培养,高质量的推出科研成果,在局属单位范围内,结合各单位的科研工作和实际情况,确定相关研究方向的学术带头人。为规范管理,切实发挥学术带头人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术带头人接受北京市文物局(以下简称“局”)的管理和监督,局科研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第三条 局属单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在编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局属单位学术带头人或局属单位某一研究领域的学术带头人。

没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单位,可以由本单位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编人员担任学术带头人。

没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单位可以聘请其他局属单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在编人员担任本单位学术带头人。

每个单位至少有一名学术带头人。

第四条 学术带头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严谨、能够带业务人员开展学术交流和科学研究工作;

(二)原则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距离退休年龄3年以上(含3年);

(四)局属单位在编人员。

第五条 学术带头人选由所在单位推荐,局科研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后,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确定为学术带头人。

拟聘请其他局属单位人员担任本单位学术带头人的,聘请单位应当经拟推荐人选所在单位同意后,提出推荐人选。

第六条 学术带头人的职责:

(一)提出单位科研工作(或单位某一研究方向)的研究内容和发展方向;

(二)带领业务人员开展课题研究,指导课题申报、论文撰写,参与课题论证和评估等科研工作;

(三)承担局指定的有关科研工作任务;

(四)培养青年业务人员学术成长。

第七条 学术带头人任期5年。

学术带头人调离单位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规定提出新的推荐人选。

第八条 学术带头人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局科研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局科研部门组织的考核。

第九条 学术带头人在任期间,在完成科研任务和人才培养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或者在推动学科快速发展(命名为省级以上重点科研基地,获得省级以上课题立项,获得省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等)做出重大贡献者,可以优先聘任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可以在课题立项、出版资助等方面获得优先支持,在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会议、培训、担任评委、推荐专家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

第十条 学术带头人未履行其职责的,经所在单位提出,局党组会研究决定,取消其学术带头人资格。

第十一条 局科研部门根据学术带头人年度工作报告,向学术带头人所在单位反馈考核结果。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经所在单位提出,局党组会研究决定,取消其学术带头人资格。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北京市文物局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市文物局(以下简称“局”)系统科研课题的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文物局主管全局文物、博物馆科学研究课题(以下简称“科研课题”)的审批工作。北京市文物局学术委员会相关专业委员会负责课题的审议工作。局科研部门承办课题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课题是指具有科学研究性质的课题,不包含规划研究、调研分析类课题。

第四条 列入全局年度科研计划的科研课题,研究内容应围绕“一轴一城、两园三带、一区一中心”等重点工作,密切联系北京文博工作实际,深入挖掘文化内涵,解决文物保护难点问题。

第五条 科研课题申报采取单位申报和个人申报两种形式。个人申报科研课题的,必须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第六条 单位申报科研课题可以单独申报,也可以采取局属单位之间或者局属单位与局系统外单位联合申报的方式。联合申报科研课题的单位,局属单位必须是第一申报单位,并作为科研课题的主责单位。原则上,第一申报单位在科研课题研究上占主要部分,研究比例不少于60%。

第七条 个人申报科研课题可以单独申报,也可以采取局属单位个人之间联合申报,或者与局系统外个人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科研课题的个人,课题负责人必须是局属单位在编人员,课题负责人在科研课题研究上占主要部分,研究比例不少于70%。

第八条 每项科研课题确定一名课题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应为局属单位在编人员,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具备实际主持科研课题研究的能力,有一定的科研经验。

个人申报课题限申报一项科研课题,正在承担国家或本市科研课题研究的负责人,在结项完成前不得申报新课题。

第九条 申报的科研课题,应当具有较完备的课题实施方案,保障课题如期、保质完成,研究成果先进、科学、有创新、可操作,具有社会效益和应用价值。

第十条 根据申报的科研课题类型,局科研部门组织局学术委员会相关专业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下一年度科研课题计划名单,报请局党组会审议。

第十一条 获得资助的科研课题,局科研部门将课题名单报局财务预算部门。

申报单位填写财政预算项目文本,报局财务预算部门,申报下一年度财政经费。

第十二条 有年度科研课题的单位,要定期自查课题研究进展情况,对课题研究给予必要的支持。要加强课题经费规范使用,提高课题成果质量。局科研部门对课题研究进度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无特殊原因,不得对立项的科研课题研究内容进行调整。变更课题负责人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局科研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立项课题应在预算年度内完成并提交结题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结题的,课题负责人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在当年11月底前提出延期申请,报局科研管理部门备案。延期时间不超过半年。

第十五条 科研课题结项评审完成后,由课题负责人及时向局科研部门提交结项材料。结项材料包括:结项报告、专家鉴定意见、通过研究获得的全部成果材料和技术材料,以及其他与课题相关的材料。

第十六条 科研课题结项鉴定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组织。鉴定专家不少于3人,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课题负责人及成员不得担任所在课题的鉴定专家。来自课题完成单位的专家人数不得超过1名。

第十七条 专家结项鉴定为不合格的,应当根据专家意见进行继续研究和修改,修改时间为半年,修改完成后应重新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第十八条 经验收合格的科研课题,由局科研部门组织印发《北京市文物局科研课题项目成果集》。

第十九条 局科研部门、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组应加强对课题研究成果的宣传与推介,促进成果转化,广泛宣传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学术价值的研究成果。鼓励课题发表,充分发挥科研成果服务社会的作用。

第二十条 科研课题成果获领导批示、获奖、发表情况,应及时报局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科研课题研究管理松懈,按期结项率低或者课题成果鉴定不合格的项目所在单位,暂停下一年度课题申报。对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结题的个人,暂停下一年度课题申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北京市文物局科研成果出版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提高北京市文物局(以下简称“局”)的学术影响力,推出质量上乘、数量众多的文物、博物馆科研著作,弘扬我市历史文化,宣传我局文博专家,设立“北京市文物局科研成果出版项目”,对优秀的科研著作予以资助出版。结合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局科研部门负责局科研成果出版项目具体工作,局学术委员会相关专业委员会负责审议工作。

第三条 局科研成果出版项目所需经费由局根据当年度实际情况安排预算,主要用于补助出版费和印刷费的不足,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局科研成果出版项目采取择优资助的原则,亦可空缺。年度资助项目数量根据局学术委员会相关专业委员会评审意见由局党组会审议确定。

第五条 申报局科研成果出版项目须由局属单位作为申报单位,负责管理申报项目的出版事宜和经费使用。局科研部门直接受理局机关处室申报项目。

第六条 局科研成果出版项目的申报者应是局属单位或局在编人员。集体科研成果可以以单位或个人作为申报者。与局系统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合著出版项目,第一作者须是局属单位或局在编人员,所著内容为出版项目的核心内容,且占全部内容的70%以上。局系统离退休人员的科研成果可以通过离退休前所在单位参与申报。

第七条 局科研成果出版项目的申报书稿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内容围绕“一轴一城、两园三带、一区一中心”等重点工作;

(二)具有学术性、创新性和资料价值;

(三)字数在5万字以上(不含图片、表格);

(四)成果形式为专著、报告、论文集、科普读物等,图录和音像制品不在支持范围内;

(五)已经完稿、成书,待出版书稿能够在预算年度内印刷出版;

(六)自然科学类出版项目,应当提交与出版物相关的课题结项报告;

(七)无学术剽窃、无版权纷争等问题;

(八)申报者应与所在单位就出版物的著作权归属达成一致。

第八条 局科研成果出版项目审定程序:

(一)局科研部门组织局学术委员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审议申报书稿;

(二)审议可采取书面函审或会议讨论审查的形式,由相关专业委员会5名专家进行评审,赞成票数超过总票数的4/5(含)为通过;

(三)局科研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拟资助项目名单,报局党组会审议;

(四)获得财政经费资助的出版项目,由局科研部门汇总报局财务预算部门,由申报单位填写财政预算项目文本,申报下一年度财政经费;

(五)获得财政经费资助的出版项目原则上印数不超过500本(套)。

第九条 获得资助的出版项目在财政资金下达年度内完成出版工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出版的,申报者需在当年11月底前提出延期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局科研部门备案。延期时间不超过半年。延期后仍未能按时出版的,将暂停受理该单位科研成果出版项目申请。

第十条 科研成果出版项目资助出版的成品书,除提供局50本(套)及本单位需要留存的数量外,作者可自行进行公益性处置。

在资助资金范围之外,作者需要增加印数用于商业目的的,可自行与出版社商议印数。

第十一条 局科研成果出版项目资助出版的成品书应在封面标注“北京市文物局科研成果出版项目”字样。

第十二条 未获得通过的出版项目可申请局科研成果出版项目后期辅导,由局科研部门安排专家指导修改。

第十三条 局学术委员会相关专业委员会仅对申报书稿的社会意义、学术价值、科研水平、写作规范等情况作基本审查。成品书擅自新增部分的文责由申报者及申报单位自负。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来源 :北京市文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