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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全省涉案金额最高、被告人数最多、案情最复杂的特大“套路贷”涉黑案件公开宣判,福州台江法院、晋安法院、鼓楼法院、仓山法院先后一审判处6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25年至2年5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台江法院审理后认为,2013年1月起,被告人魏某斌、魏某俤、林某龙、朱某文等人,先后招揽社会闲散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成立多家房产服务有限公司,以公司化模式管理,严格人员层级关系,通过长期实施“套路贷”等一系列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台江法院一审判决结果为:魏某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敲诈勒索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并处罚金;魏某俤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敲诈勒索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4年,并处罚金;林某龙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敲诈勒索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3年6个月,并处罚金;朱某文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敲诈勒索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1年6个月,并处罚金。其他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至2年9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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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伙同其他被告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的幌子,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等方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其中被告人杨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积极参加者,在其所参与的犯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其组织的全部诈骗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其余被告人均为一般参加者,在诈骗共同犯罪中对其参与的诈骗犯罪行为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晋安法院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12年,其余1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2年9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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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以黄某敏、刘某等7名被告人为积极参加者,以雷某、汤某华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逐步发展坐大。该组织以公司化模式管理,严格人员层级关系,于2013年至2018年间,长期实施“套路贷”等一系列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黄某敏、刘某等15人积极参与实施诈骗66起、敲诈勒索1起、寻衅滋事7起。

鼓楼法院一审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敏、刘某等15人有期徒刑18年10个月至2年5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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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2013年至2018年间,林某泽等18人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假借“民间借贷”的幌子,通过制造虚假流水等方式,恶意垒高借款金额,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大肆攫取经济利益,为非作恶、称霸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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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山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某泽等18人有期徒刑20年至2年5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来源:福州市委政法委

责编:刘兴

审核:方琮 高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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