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了

晋城城区一起集资诈骗案

3名涉案嫌疑人已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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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罗某甲,别名罗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02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公司负责人,**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镇**村**号,现住同户籍地。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别名杨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81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公司晋城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潞城市**镇**村**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县**镇**村**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晋城市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杨某甲、宋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被告人杨某甲和宋某某租赁了晋城市城区**大厦**号房间,成立了工作室,为被告人罗某甲登记注册的**公司在晋城发展会员,联系港澳旅游业务。2017年9月初,罗某甲向杨某甲和宋某某介绍,**公司和**国际公司对接了理财平台,主要是炒外汇黄金,稳赚不赔,注册平台会员可投资最低100元、最高10000元,每天可按1.2%的利润分红,另外发展会员还可以得到3%至10%的推荐奖。后杨某甲从罗某甲手机下载伯联国际理财平台APP后,宋某某又从杨某甲处下载了APP

之后罗某甲、杨某甲、宋某某就在**大厦的工作室、阳城、沁水、博爱、曲沃等地通过实地讲课、微信群授课、下载APP链接等方法宣传推广伯联国际理财平台,通过人推荐人的方式,发展推荐了806人加入理财平台,注册投资金额共达3445220元,部分会员收回本金、利息、奖金等约157390元。2018年2月份,伯联国际理财平台关闭,会员本金分红全部无法提取。罗某甲的**公司也于2018年3月注销。经查,罗某甲非法获利金额1740960元,杨某甲非法获利85400元,宋某某非法获利6971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宋某某在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