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赵克志在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情况”时明确提出,建议在刑法修正案中单独规定“袭警罪”,引发外界关注。公安部法制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那些实施袭警行为虽未造成民警轻伤以上后果,但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仍应当认定为袭警犯罪依法从重处罚”。

有关“袭警罪”的讨论,藉由公安部部长的专题报告而再掀热潮,尽管此番专题报告的内容主要针对的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看似并不直接相关的两个主题同时进入公共视线,公众有必要明了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单设“袭警罪”建议,以维护警务人员执法权威、特别是执法机构权威为目的,这不仅与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政策初衷相吻合,也昭示了其中的一个内在逻辑:只有规范化的执法,才能为法律进一步捍卫特定公职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提供实务基础。

应当看到,单设“袭警罪”与否的公共讨论长期以来已经存在,早在2003年全国两会期间,就有35位人大代表提议刑法增加“袭警罪”,以保障警务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与执法尊严。而在实践层面,对警务人员执法秩序的维护,多以“妨害公务犯罪”的方式予以应对,特别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条款,规定对“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予以从重处罚,被外界视为保护警察权益的一次突破。

事实上,此番对单设“袭警罪”的讨论,可能更多是围绕对现有法律的具体司法适用展开。如公安部法制局负责人此番所述,“对实施袭警行为虽未造成民警轻伤以上后果,但手段恶劣、情节严重”是否应当以袭警罪认定,在具体个案的司法应对层面,可能存在不少争议,各地标准不一。轻伤作为对普通故意伤害行为罪与非罪的判断标准之一,确实可能并不适合作为对公务执法人员施加暴力的唯一判断。毕竟针对特定人群的暴力对抗,本身并不仅是指向具体被伤害对象,更多可能是对执法权威的挑战,是否造成执行公务人员身体的严重伤害,并不影响对其行为造成后果的判断。

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对妨害公务犯罪的具体规定,一定程度上已经基本涵盖“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由此来看,单设“袭警罪”的讨论只是对现行刑法具体罪名设置的建议,而非实质内容上的扩张。2020年1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也已经联合发文,对“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做出了更多规范性指引,是否造成轻伤以上伤害,已经并非认定侵犯警务执法人员的唯一标准,司法适用层面对包括攻击打砸警用车辆、抢夺民警枪支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警员人身安全的行为,已经给出了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等一系列刑事重罪的追责路径。

无论“袭警罪”是否单设,作为妨害公务犯罪的一项特别条款,也有必要重申国家立法对公职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明确界定。所谓“依法”就应当包括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诸项具体内容,包括对各项具体执法规范、程序的坚持和看重。只有更规范、更教科书式的执法,才能与立法进一步保障执法权威的努力相匹配,与国家建设法治的进程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