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赶上门敲诈勒索的地痞,三位员工在案发两年多后莫名其妙被抓,冠以寻衅滋事罪而被刑拘、逮捕,审判,一审被判有罪,“实报实销”。一审刑期期满后,二审尚在进行中,造成了判决尚未生效而三位被告人却已经服完刑的诡异状态。

于是,所有人都在关注二审是否开庭。辩护律师援引《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的规定,提交了新证据及调查证据申请,依然没有能促使二审法院开庭。而不开庭审理,则意味着三位员工的案件有可能直接以书面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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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几何时,法院不顾二审本应有的纠错功能,对绝大多数二审刑事案件采用书面审理就直接作出裁决,形成了以书面审理原则,开庭审理为例外的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相违背的惯例。

统计数据表明,2004年至2008年期间,虽然全国法院审理刑事二审案件开庭数量逐年增加,开庭比例逐年提高,总的趋势是逐渐上升,但也仅仅不到二审案件总数的十分之一,且增长幅度不大。2008年执行死刑第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的规定,而使当年的二审开庭率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也仅为当年二审案件的12%左右。

这表明,全国大部分刑事二审案件(尤其是上诉案件)都是以不开庭审理的方式结案的,背离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的立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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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年,有人对某省高院、中院上诉案件进行过实证调研,结果发现,二审案件不开庭的比率,中院占85%,高院占67%!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二审是否开庭是怎么规定的呢?《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其中,最有争议的是上述规定的第一款,什么叫“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提出异议,并且做无罪辩护的,是否意味着应当开庭审理?

从立法原意来说,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提出异议,对定罪量刑均不认同,应该属于二审“应当”开庭审理,而不是可不可以的问题,否则该立法的效果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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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湖南湘潭某院审理的朱氏兄弟案,被告人和辩护人均不认同一审认定的证据和事实,全面提出上诉,一审认定构成涉黑并顶格重判,而被告人和辩护人认为事实没有查清,应全案无罪,这是根本的分歧

。这种根本分歧是在定罪和量刑上均存在异议,无法通过书面审理解决的,而如果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已经请示了二审法院,二审不开庭直接维持,实际上就变成了“一审终审”,二审形同虚设。尤其是辩护人提交的新证据,申请调查的新证据都需要在庭审质证才能认定是否采纳,因此理应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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