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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加快形成完整的宅基地管理制度

 重要!在农村有宅基地的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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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在农村有宅基地的注意了!

2020年底前完成全国农村地籍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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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在农村有宅基地的注意了!

“仓廪实,天下安。”粮食安全是社会稳定的“压舱石”,而耕地则是粮食安全的根基所在。

近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通过亮出“八不准”这一“负面清单”,为保护耕地再添制度保障,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坚决维护国家粮食安全。

那么,此次新政亮相,将采取哪些措施进一步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围绕“八不准”要如何综合施措,统筹解决好遏制增量和处置存量问题?

应怎样进一步保障农民依法依规建住宅用地需求?

自然资源部有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

认清现状,农村乱占耕地

建房现象仍在蔓延

党的十九大以来,各地各部门共同开展“大棚房”“违建别墅”等专项整治,起到一定震慑作用。

但是,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现象仍在蔓延,表现为违法占用耕地建房问题正从局部地区向全国范围、从普通房屋向楼房别墅、从农民自住向非法出售、从单家独户向有组织实施蔓延。

自然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出现这些现象,首先是由于认识不到位。许多地方对耕地保护的重要性虽有认识,但一到具体问题,总感到“我占一点,不碍大局”“占比罚好处得的多”,耕地保护说起来重要、做起来不那么重要。其次是土地执法不严。

自然资源系统和地方政府不同程度存在监管不到位问题,自然资源督察的力度和科学性也不够,一些地方政府担心严格执法会妨碍当地产业发展和乡村振兴,对土地违法查处力度不够,责任追究还不够严格。

同时,利益驱动、违法成本低也是主要原因之一。以往,违法占1亩耕地最高罚款2万元,数额偏低。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才涉嫌犯罪。

此外,还存在政策法律不完善的问题。比如:法律规定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住宅,无论是否符合规划均必须拆除,但实际却存在查处难、执行难的问题。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历时较长,面广量大,问题突出,既包括住宅类房屋,也包括公共管理服务以及工矿、仓储、商服等产业类房屋。

这里既有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的问题,也有需要改进管理和服务,保障农村村民建住宅合理用地需求的问题。”该负责人指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再不坚决遏制,就会出现不可收拾的局面。”该负责人说。

自然资源部有关负责人强调,当务之急,就是要立行立改,坚决止住增量,防止再增加违法违规面积,使耕地再受到非法侵占。

对历史存量问题的整治,要讲求工作方法,把握好工作重点和节奏,分步整治、分类处置,积极稳妥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在保障农民合理住宅用地需求的同时,重点整治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地建房行为。“此次新政亮相,就是要从‘堵’和‘疏’两个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堵后门,通过有效措施开前门,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遏制新增违法违规问题,切实保障农村村民建住宅的合理用地需求。”该负责人表示。

堵严“后门”,坚决遏制

新增乱占耕地建房

据介绍,《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采取简单明了的方式,列举了当前最突出、最显而易见的8类典型违法情形,并向社会广泛宣传公告,就是为了提高全社会依法用地意识,发挥事前防范和警示教育作用,坚决止住新增问题。

一方面,用地单位和个人都要树立依法依规用地意识,要知道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屋是不可以的。

另一方面,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乡镇以及村组干部要知道耕地是受到国家严格保护的,在招商引资项目落地时,或是在给老百姓批宅基地时,不能违法批准,或者越权批准。

自然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立足“耕地”与“建房”两个关键,重点聚焦8类乱占耕地建房典型情形,并将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摆在8类情形的首位,以突出不准乱占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房的总要求。

同时,其每一种情形都涵盖了多种违法情形,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需要根据具体的违法事实,依法作出处罚。此外,对“八不准”未涵盖的其他农村乱占耕地行为,也要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打击。

该负责人指出,对政策下发后出现的新增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该拆除的要拆除,该没收的要没收,该复耕的要限期恢复耕种条件,该追究责任的要追究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在对行政责任的追究方面,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的国家公职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在对刑事责任的追究方面,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非法占地行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10亩以上,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非法转让行为,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达到5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10亩以上、非法获利达到50万元以上,或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行为,永久基本农田达到10亩以上、一般耕地达到30亩以上的,以及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开好“前门”,切实保障

农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

农村乱占耕地建村民住宅现象,其中有不少合情合理但不合法的情形。既有地方政府的原因,也有政策设计方面的原因。

因此,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从源头上解决违法乱占耕地建村民住宅的问题。

“为此,《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出台了多项针对性措施,归纳起来是3句话,即‘计划单列、审批下放;规划管控、统一占补;一户一宅、注意分户合理性’。”自然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其中,针对计划指标需求不平衡、指标使用要求不够明确、指标有挪用等地方反映的突出问题,采取自下而上、以需定保的方式,以县域为单位,由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共同提出用地需求,增强计划的合理性。

采取自上而下、专项保障的方式,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产业建设分开,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实行年度计划指标单列安排,由县级专项管理,防止截留、挤占和挪用。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强化计划的保障性。

同时,通过合理用地、实报实销的方式,按照“计划跟着项目走”的改革思路,强调计划指标核销要以村民住宅的实际用地为准,防止宅基地批而不建、闲置浪费,突出计划的实效性。

针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审批层级高、周期长、报件多等问题,提出地方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审批事项下放县级政府批准,提高审批效率,及时保障村民住宅合理用地需求。

“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通知从规划预留空间、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严格执行标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上述负责人指出,通知提出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实用性村庄规划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确需占用耕地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途径统一落实占补平衡。

同时,通知重申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特别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基础上,强调“三个不得”。

一是依法落实“一户一宅”要求,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宅基地标准,不得随意改变。


二是注意分户的合理性,做好与户籍管理的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


三是针对一些地方出现的问题,强调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提倡、不鼓励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

“要从源头上防止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一方面要保障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另一方面要严格保护耕地,防止耕地‘非农化’,两者不可偏废。”自然资源部有关负责人强调,“各地要抓好落实,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严格保护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从源头上解决违法乱占耕地建村民住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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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广大农民朋友要留意了,如果自己的宅基地及其上房屋符合以下4种情形之一,将会无法办理确权登记。等待它的将可能是违建的定性和被限期拆除、没收和罚款的严厉制裁。

那么,这究竟是哪4种情形呢?

情况一:乱占耕地建造房屋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所确立的原则,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

耕地是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否则即构成老百姓所说的“违法用地”。


《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而根据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的规定,违法占用耕地将可能面临限期改正或者治理、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建筑物、罚款直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等严重的法律后果。

故此,对于乱占耕地建房的,《通知》明确将其排除在确权登记的范围之外,这进一步展现了国家层面对治理耕地违法乱象的决心和信心。

情况二: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的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是我们的基本国策,环境保护的地位已被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

在此背景下,若农民将房屋建造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甚至明显侵入当地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而越界,那么房屋将不仅不能确权登记,反而会面临被拆除。

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涉案房屋在建造时是经过一些审批程序的,甚至获取了相应的产权证、规划许可证,仍然不能确保其在今天一定不会被作为违建重新进行查处。

很多个案中都呈现出了这样的特点,遑论尚未取得任何证件,尚在等待确权登记的无证房屋。

情况三:城镇居民非法购买的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具有严格的福利保障属性和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居住生活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

而城镇居民的购买行为,显然既不是福利保障又没有身份属性,而是一种将宅基地上房屋进行市场交易的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为政策所明令禁止。

情况四:小产权房

这里的“小产权房”主要指建造于集体建设用地上,违规对外出售的房屋。这类房屋虽可能持有村委会或者乡镇政府发放的“权利凭证”,但却不具备依法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确权登记的资格。

不可否认的是,部分小产权房在性质上属于彻头彻尾的违建,解决这一难题的关键在于要依法对“小产权房”这一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

但无疑,眼下小产权房仍是无法通过确权登记获取合法身份的。

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难以确权登记的情况一定不止上述4种,但对于绝大多数农村地区的无证房屋而言,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确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广大农民朋友要及时询问所在村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一级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随时配合做好确权登记工作,力争尽快领取到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土地制度改革的入场券,让靠地增收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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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自然资源部、光明网、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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