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发布

两则拟征收土地公告

涉及滨州市滨城区市东、彭李街道办事处的多个村居

滨州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滨征公告〔2020〕42 号

为提供滨州市滨城区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滨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 1 位置范围: 该地块位于滨城区市东街道。

东至市东街道毕家居土地;

南至市东街道毕家居土地;

西至市东街道毕家居土地;

北至市东街道毕家居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市东街道毕家居委会。

用途: 住宅用地。

地块 2 位置范围: 该地块位于市东街道。

东至市东街道北蔺居土地、滨州滨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土地;

南至市东街道北蔺居土地、滨州滨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土地;

西至市东街道北蔺居土地;

北至市东街道北蔺居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市东街道北蔺居委会。

用途: 住宅用地。

地块 3 位置范围: 该地块位于市东街道。

东至市东街道北蔺居土地;

南至市东街道北蔺居土地、市东街道坊子居土地;

西至市东街道北蔺居土地;

北至市东街道北蔺居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市东街道北蔺居委会。

 用途: 住宅用地。

地块 4 位置范围: 该地块位于市东街道。

东至市东街道坊子居土地;

南至 G220 线土地;

西至市东街道坊子居土地;

北至市东街道坊子居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市东街道坊子居委会。

用途: 住宅用地。

地块 5 位置范围: 该地块位于市东街道。

东至市东街道北蔺居土地;

南至 G220 线土地;

西至市东街道坊子居土地;

北至市东街道坊子居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市东街道坊子居委会。

用途: 住宅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 号)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鲁自然资发〔2020〕4 号)公布的滨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 2 个区片,Ⅱ级区片每亩补偿 6.50 万元,Ⅲ级区片每亩补偿 6.30 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原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滨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55 号)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滨城区自然资源局会同滨城区财政局、滨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发布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 2020 年 8 月 10 日至 8 月 14 日由滨城区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 6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滨城区自然资源局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向滨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丽娜;联系电话:0543-8155873。

滨州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8 月 9 日

滨州市人民政府

拟征收土地公告

滨征公告〔2020〕43 号

为提供滨州市滨城区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滨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 1 位置范围: 该地块位于滨城区彭李街道。

东至彭李街道于庙居土地;

南至彭李街道于庙居土地;

西至彭李街道大河孙居土地;

北至彭李街道于庙居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彭李街道于庙居委会。

用途: 住宅用地。

地块 2 位置范围: 该地块位于彭李街道。

东至彭李街道于庙居土地、彭李街道新庄居土地;

南至彭李街道南石居土地;

西至彭李街道南石居土地;

北至彭李街道南石居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彭李街道南石居委会、新庄居委会、于庙居委会。

用途: 住宅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 号)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鲁自然资发〔2020〕4 号)公布的滨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本次征地共涉及 1 个区片,Ⅱ级区片每亩补偿 6.50 万元。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原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滨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55 号)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滨城区自然资源局会同滨城区财政局、滨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发布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 2020 年 8 月 10 日至 8 月 14 日由滨城区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 6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滨城区自然资源局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向滨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丽娜;联系电话:0543-8155873。

滨州市人民政府

2020 年 8 月 9 日

来源:山东省自然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