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中午十分,天津一67岁男子持刀行凶,场面一度十分吓人,致路人1死1伤,两个人都是女性。

警方迅速处置,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关于此事,已经被杀的女性定为故意杀人罪,第二人被伤,没有死人,应当定为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有些人会有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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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对法律有过了解的还会提出,此事中,老大爷持刀行凶,针对的可是不特定的人啊,这不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吗?

针对此案,给大家来分析下。

一、既遂与未遂的区分

有些粉丝可能会有些疑惑,不是说死亡的才算故意杀人,没死的不算故意杀人嘛?

我国法律对杀人罪有什么规定呢?

区分故意杀人既遂和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故意的主观状态。如果行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结果,应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即使由于伤势过重,出乎其意外地导致死亡的应定故意伤害罪。

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内容为剥夺他人生命即杀人,杀人行为发生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没有发生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中止或者预备。

所以本案中受伤的女路人,脱离了死亡的边缘,对于持刀行凶的天津老大爷来说是好事,算杀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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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关于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杀人案件的定性,我国刑法理论一直认为,凡是以放火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杀人的,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只能认定为放火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事实上,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杀人时,其行为不仅符合放火、爆炸等罪的构成要件,而且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可谓想象竞合犯;而无论从性质上、还是从法定刑上看,故意杀人罪都重于放火、爆炸等罪,故将上述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才符合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

如果将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故意杀人的案件认定为放火、爆炸等罪,在未造成严重后果时,会导致罪刑不协调。反之,将以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故意杀人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则有利于做到罪刑相适应。

将故意以危险方法杀人的案件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也不利于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等罪的区别。反之,将以危险方法杀人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则不致造成定性上的困难。

此外,将以危险方法杀人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还有利于处理刑法第17条第2款在适用中遇到的问题,有利于统一对结果加重犯的认识与处理,有利于将来削减死刑条款。

该案中的老大爷该被被定为为什么罪,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案件双方可能有不同的观点。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罪名对应不同的惩罚,刑期会有所区别,要看律师的水平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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