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两高一部: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财物符合条件的应依法快速返还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王晨婷)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刑事案件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办案单位应当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对符合权属关系清楚、返还不影响诉讼活动进行等条件的涉扶贫领域财物实现真正快速返还,促使扶贫款物尽快发挥效能。

“按照已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生效前依法开展被害人合法财产返还工作。由于涉扶贫领域财物事关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能解贫困群众的燃眉之急,办案单位应当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对符合权属关系清楚、返还不影响诉讼活动进行等条件的涉扶贫领域财物实现真正快速返还,促使扶贫款物尽快发挥效能,帮助贫困群众早日脱贫致富。”三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规定》的制定实施,有利于推进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工作,进一步保障权益被侵害的个人、单位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能,促进国家惠民利民政策落实。

《规定》适用于涉扶贫领域财物的刑事案件,既包括盗窃、诈骗等普通刑事案件,也包括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案件。

具体来看,《规定》共12条,主要包括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的适用范围、条件和基本原则。只有同时符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案财物权属关系已经查明,有明确的权益被侵害的个人、单位或组织,返还涉案财物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或者案件公正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涉案财物快速返还没有异议等六项条件的,才能开展快速返还工作。

对涉案财物中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易贬值的汽车等物品,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依法出售、变现或者先行变卖、拍卖。所得款项依照本规定快速返还,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为防止对涉案财物一返了之,或因缺乏跟踪监督,再次出现涉扶贫领域财物不能发放到位或物尽其用等问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完成涉案财物快速返还工作后,应当跟踪了解有关单位和组织对返还涉案财物管理发放情况,同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对于发现有关单位或组织存在管理漏洞的,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确保扶贫款物依法正确使用。

对于涉案财物返还错误的,应由决定快速返还的机关及时纠正,依法追回返还财物;侵犯财产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及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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