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南关区检察院召开了一场拟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案件的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共6人参加听证。

2019年12月31日,吉林省长春市森林公安局经线索核实,犯罪嫌疑人王某有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赫曼陆龟的嫌疑,遂将犯罪嫌疑人王某通过口头传唤至长春市森林公安局接受调查。王某为何购买野生动物?她的犯罪动机是什么?是为了牟利还是别有用心?

经调查,王某为方便上小学的女儿写观察日记,分别于2017年8月28日、8月31日,通过网络购物平台某某网,在两个不同的卖家处,花费人民币512元、380元购买赫曼陆龟2只,后邮寄到王某工作地点,随后被其带回家中饲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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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安机关鉴定,涉案陆龟为赫曼陆龟,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Ⅱ级野生动物。长春市南关区检察院受理此案后,依照法定程序,认真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承办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本案在事实认定及证据采信层面无任何争议,王某确实存在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但是根据2014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解释》规定,行为人在购买动物时主观要求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种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物种。那么,如何认定行为人主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本案的焦点。依据卷内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某主观明知或应当知道其购买的动物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该院建议对王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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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院检察长张颖彧主持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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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检察官对于如何化解这个难题,针对本案从行为人购买动物的种类、购买动物的渠道及民众的日常经验三个方面进行了阐释,对检察机关拟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的依据进行了多角度的论证。随后,公安机关承办人、案件当事人、听证员就本案争议焦点问题展开了充分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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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员经过评议,一致认为在野生动物保护领域,民众对辨明是否为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认知程度较低,尤其是当该种动物能够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公然购买,存在监管漏洞的情况下,更加降低了王某等部分购买人的注意义务,对检察机关就本案拟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予以支持。并表示,本次听证会不仅是一场公开透明的评议,更是一场别开生面的法治课堂,提高了所有参会人员的法律认知,很有意义。

“我们就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案举行公开听证,是为了警示社会公众,对于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检察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同时也希望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把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讲通、讲透,真正的解决问题。今后,我们会积极发挥检察职能,联合有关部门对民众不能购买、出售、运输的动物种类开展广泛的普法宣传,帮助民众提高动物保护的法律意识,防止触犯法律。”该院检察长张颖彧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