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关于婚姻有“六礼”之说

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征,也叫纳币

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下彩礼”

至今仍有许多地方保留着这个习俗

但是如果感情出现裂痕

数目不小的彩礼该何去何从?

近日,长岭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男女双方订婚后分手,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女方拒不返还,双方各执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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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5年10月8日,周某与于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并订婚。订婚时周某给付2万元彩礼款。2017年2月6日,周某给付15万元彩礼款,后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2019年,二人因感情不合解除同居关系,周某多次找到于某要求其返还彩礼款17万元未果,遂诉至法院。

庭审现场

庭审中,于某承认收到周某的彩礼款共计17万元,但二人同居期间购买婚礼用品、一辆汽车、4部手机、做生意投资、日常生活支出等花销均来自彩礼款,再加上同居期间自己做过药物流产在家休养了一个月,17万元彩礼款早已花完,所以不同意返还。

对于于某的陈述,周某承认在同居期间购买过一辆汽车、四部手机。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与于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解除同居关系,且于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彩礼款已花完的主张,故应返还周某彩礼款。用彩礼款购买的手机、车辆、共同生活期间存在的必要花销等费用应予以扣除,同居期间于某做过人工流产,身体恢复需要一定的时间及营养补充。

综合以上各方面考虑,判决如下:被告于某返还原告周某彩礼款9万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人生路漫漫,想清再决断。哪怕是倾尽家资的高价彩礼,也保不了婚姻幸福稳固。婚姻,应该是男女双方真心相爱促成的自然结合,并在今后的人生中互敬互爱、彼此扶持,不应掺杂其他。

关于彩礼,能说的还有很多

返还彩礼的条件有哪些?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哪些不算作彩礼?

一、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二、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三、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四、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五、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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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长岭法院

文字:张佳红

校对:闫利财 韩爽

审核:李磊

编辑:崔苍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