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公开一起交通肇事的案件:被害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乡市牧野区**路与**路交叉口左转弯时摔倒,被彭某甲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碾压,后彭某甲驾车逃逸,随后被害人郭某某又被靳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碾压,靳某某随即停车查看。郭某某后又被常某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碾压,造成被害人郭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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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惨祸,1人当场死亡

惨遭3次碾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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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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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22时30分许,被害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乡市牧野区**路与**路交叉口左转弯时摔倒,被沿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告人彭某甲驾驶的豫**号小型普通客车碾压,后被告人彭某甲驾车逃逸,随后被害人郭某某又被靳某某驾驶的豫**号小型轿车碾压,靳某某随即停车查看。被害人郭某某后又被沿**路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告人常某某驾驶的豫**轻型普通货车碾压,造成被害人郭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常某某驾车逃逸,靳某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

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郭某某系颅脑损伤合并胸腹部损伤而死亡。经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豫**号客车、豫**号轿车及豫**号货车三车先后与被害人郭某某发生接触,被害人郭某某胸腹部损伤由豫**号客车碾压形成,豫**号客车对被害人郭某某的头部造成了严重伤害,豫**号轿车及豫**号货车加重了被害人郭某某头部损伤程度,从而加速了被害人郭某某的死亡过程。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2.0mg/100ml。

经新乡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彭某甲、常某某共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靳某某、被害人郭某某共同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人彭某甲、常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彭某甲、常某某在保险公司赔付以外分别共赔偿被害人郭某某近亲属30万元、23万元,被告人彭某甲、常某某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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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彭某甲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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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彭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2********,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镇**村**村**号,租住新乡市**环**岗**中心**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于当日交新乡市公安局卫东分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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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常某某个人信息

被告人常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11976********,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卫辉市**镇**村**街**号,住河南省卫辉市**镇**村**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8日被卫辉市公安局李源屯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于当日交卫辉市公安局李源屯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郭某某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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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靳某某、彭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甲、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事故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常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甲、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甲、常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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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见车祸请拨打以下报警电话

交通事故报警电话:122

急救中心电话:120

新乡交通警察大队:0373-448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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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千万条 安全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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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广大的司机朋友们一定要注意交通安全,文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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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路再窄,也要走自己这边的路,不要占道行驶,这是保证行车安全的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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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使用灯光(前大远光灯)警示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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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并不意味着在所有情况下都要谦让,而是应该在该谦让的时候就谦让,在不该谦让的时候就要抢道,在某些情况下,抢道也是为了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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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上常备一点儿速溶咖啡,行车途中可以提神,以始终保持精力充沛,不疲劳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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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前方绿灯时间估计所剩无几,到你的车过十字路口时可能会变成红灯,应提前瞄一下后视镜,看后面有无跟你跟的比较紧的车,防止你遇红灯刹车时后车追你的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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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行驶时决不要违章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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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往往发生在超车时(尤其是重大恶性事故),所以没有把握时绝对不要超车。在高速路超车至少在一百米以外就要变好道,做好超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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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不酒后驾车和驾车时打电话,驾车一定要系安全带,一定要养成上车就系安全带的良好驾车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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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长时间跟在遮挡视线使你看不清前方路况的大家伙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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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次车祸九次快,这话没错,但更重要的是对自身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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