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时慧明记者严君臣)借款人认为已用字画抵消债务,出借方表示部分字画是赠予和借来展览所用,借款并未还清,双方意见不合产生矛盾。8月12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随着南通市终审判决的送达,这起民间借贷纠纷终于落下帷幕。

2015年10月,秦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蔡某借款200万,两人签订借款抵押协议,借款为期半年。2016年4月,秦某因无力归还借款本息,便和蔡某协商。两人签订协议一份,秦某将名下一辆奥迪小轿车作价30万元抵给蔡某,冲抵欠蔡某的部分钱款。2018年10月,秦某又向蔡某借得10万元。2019年夏天,蔡某诉至法院,要求秦某归还借款本金210万元以及利息。

庭审中,秦某辩称,210万元的借款是事实,但其中200万元的债务已经以两批字画和一辆汽车抵消了,车子后来又用现金和字画赎回。10万元的债务实际是朋友所借,其朋友也以三件玉器抵消了债务,要求法院驳回蔡某的请求。

蔡某表示,先后从秦某处得到三次字画。第一次是秦某赠予;第二次是代博物馆向秦某借了展览的,展览期间秦某确有抵债意思,但其没有同意,秦某随时可以取回字画;第三次是秦某用汽车抵债后,又用20万元现金及一些字画将汽车赎回去了。10万元借款只认秦某,当初确实收了三件玉器,秦某说值二、三十万质押给自己的,但找人估价说只值一万五。秦某说他来处理此事,玉器随时可以返还。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的举证和诉辩,秦某以字画抵消剩余债务的抗辩不成立,因为双方未达成以物抵债合意。其一,秦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和蔡某达成以字画抵销剩余借款本息(借款200万本息扣除30万还款外)的合意。秦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常年从事经营活动,具备应有的文化素养、生活经验和风险意识,应当清楚签订协议的重要性和法律后果。其与蔡某达成以车抵30万债务的意思表示时尚且知道签订协议。对剩余200多万的债务抵消问题却以生意上有求于蔡某为由称未订立协议,显与常理不符。

其二,秦某辩称已经以三件玉器抵销借款10万元的本息,据双方陈述,10万元借款成立时秦某交给蔡某的三件玉器的行为应是质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秦某所称“不还钱就直接以玉器抵债”属于流质约定,应为无效。故蔡某持有玉器不等于秦某即清偿了债务,且秦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履行期限届满后蔡某同意以玉器抵债。

综上,法院判决支持蔡某的诉讼请求。秦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