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47条,对以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及所涉及的房屋拆迁程序进行了大幅度调整变革,这无疑将对农民朋友的补偿权益产生直接的影响。尤为值得注意的是,以往的3个十分重要的步骤在位置上均大幅提前了,“未雨绸缪”对于被征地农民而言将更需要被坚决做到实处而不是空喊口号。那么,这究竟是哪些法定程序呢?农民朋友又该在应对中注意哪些问题呢?本文,在明律师就为大家进一步解析这一关键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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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提前了】
根据已经废止的原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是在征地依法获批后,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实施的步骤。被征地农民见此公告后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以维护自己的补偿安置权益。
但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47条则首次在法律中将这一步骤提至批前进行。即地方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征地尚未获批时就需要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30日,听取意见或者召开听证会。
尽管此前原国土资源部也有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提出过批前公示方案并听取意见的要求,但这次却是这一模式第一次被写入到法律中,在法律运行中的分量是不一样的。
在明律师要提示农民朋友的是,自2020年以后,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即原“征地预公告”或者“征地告知书”)之后跟着的就是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大家要密切关注所涉项目的进展,该提意见提意见,该申请听证及时提书面申请,该集体向村委会反映意见要集体反映,切忌在其启动初期不当回事,落得个“权利不行使,过期作废”的结局。
【征地补偿登记提前了】
原来的《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将征地补偿登记环节设置在“两公告”之间,即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农民才去逐户登记。但在新法施行后,征地补偿登记也一跃提到了征地依法获批前,形成了“先登记,后报批”的新顺序。
征地补偿登记环节是依据农民所持有的土地和房屋权属证明确认其补偿利益的重要一步,是征收方测算并落实补偿费用的依据。在此环节中,被征地农民要特别重视征收方对自家土地、房屋的面积认定结果,对因无证、缺少材料而不予认定的部分要及时提起程序想办法补救,否则自己所能获取的补偿安置就会有所缩水。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提前了】
在以往的土地征收程序中,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基本意味着整个程序的接近尾声,是位置非常靠后的一步。但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则将其位置直接前提到了征地依法获批前, 即在征地项目尚未获批的情况下,就先要求征收方与被征地农民签订协议,签约情况将视为征地能否获批的条件之一。
在明律师在此前的文章中曾多次提及,签约位置的调整是此次《土地管理法》大修中农村征地程序变革之精髓。批前所签协议的性质与旧城区改建(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预签的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无异,这点已为最高法在相关裁判中所确认。
也就是说,依据新程序所签的补偿安置协议绝非简单的意愿征询,而是包含了补偿安置协议全部内容的正式协议文本的预签。一旦征地项目获取了省政府或者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并依法组织实施,所签协议就会对双方生效,不需再签订其他的补偿协议。
故此,若被征地农民对所涉项目的补偿安置条件仍有疑问,就不要轻易下笔签订这份较以往提早到来的协议。
农民朋友们需要谨记,一切出现在征地拆迁中要求你签字、按手印的书面材料,都会对你的权利义务产生一定的影响。对于身经百战、经验丰富的征收方而言,不会无缘无故让你签下一份可有可无、意义不大的纸面材料。
如果你在签约之前看不懂要签的纸上究竟表达了怎样的意思,那么就一定先不要签字,而要将空白的协议文本逐页拍照后发送给专业律师,由专业人士替你把关掌眼。
通过对上述3大“提前”步骤的梳理,在明律师要提示广大被征地农民的是,新法施行后的步骤调整让整个征地补偿的“重头戏”都放在了前面(征地依法报批前),而且几乎是一环扣一环,没有明显的程序间隙。这就不像以往,征地依法报批期间农民还可以等着,待正式的征地公告发布后还有机会提意见、要求听证。
在最具实践操作价值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仍未完成同步修改的情况下,各地对《土地管理法》第47条在适用上或许存在差异,被征地农民要牢牢盯紧程序的推进,明确自己所能行使的救济权利的“位置”,从官方发布的公告、通知上看不到就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和村集体、村委会、乡镇政府等人员,避免本属于自己的权利在稀里糊涂中流失掉,落得个“救济无门”的尴尬局面。(王小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