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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我认罪悔罪,真不应该一时冲动犯错!”近日,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故意伤害罪,当庭判处被告人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2020年5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驾车回明溪县雪峰镇某小区的住处,因被害人薛某驾驶的小轿车停放在路边致车辆无法通过,双方发生争执。李某推搡薛某的肩膀,薛某遂还手,进而双方相互扭打。李某用拳头殴打薛某的面部,造成薛某鼻骨骨折。经鉴定,薛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案发后李某赔偿了薛某医药费及经济损失20000元,并取得谅解。综合被告人李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李某自首、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谅解、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