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有很多人怕征收部门后悔,于是急急忙忙签下了补偿协议,其实内心里对这份征收协议却是拒绝的,在与当事人们沟通时,很多当事人总是说,心里明知道征收行为违法了,可我怕不签的话一点补偿都拿不到了啊,就寻思着签了再说。但是,签了之后真的还能“再说”吗?都签了补偿协议了,还能起诉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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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最高院在【(2018)最高法行申5133号】《行政裁定书》中,对该问题给出了明确的审判意见:为了更好地推进征地补偿依法、有序、平稳地进行,应当允许被征收人在对征收行为合法性保留异议权利的前提下,先鼓励和引导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方式解决补偿问题,以减少纠纷。但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领取相应补偿费后,仍认为征收行为违法,可在法定期限内对征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能认为签订了补偿协议既丧失了原告的主体资格。除非补偿协议对被征收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并取得相应补偿以及进行了明确约定。根据该审判意见,除非双方在协议中对放弃相关诉讼权利进行了约定,否则被征收人还是可以在签订协议后在法定期限内对征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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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在这里提醒您,遇到征地拆迁,如果对补偿协议约定的内容不满意,一定不要着急签字,就算真打算签订补偿协议,也要注意协议内容,不在协议中明确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为自己留条后路,这能保障之后的救济程序走的更顺畅。您也可以直接就相关问题咨询专业律师,及时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