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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普法责任

送法到你身边

近年来,辽宁省妇联作为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的成员单位,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按照《辽宁省妇联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要求,以“建设法治辽宁·巾帼在行动”活动为载体,面向广大妇女宣传《宪法》《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与妇女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广大妇联干部和妇女群众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权能力,为建设法治辽宁贡献力量。

近日,“杭州杀妻案”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丈夫许某某因房弑妻,手段残忍,可谓令人发指。来女士被杀,许某某因杀妻面临刑事处罚,来女士与许某某系二婚之后共有三名子女,那来女士的遗产由谁来继承呢,请随大辽姐姐一起去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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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7月6日20时07分,杭州市公安分局江干区分局接到群众求助,称三堡北苑居民来某某于7月5日凌晨失踪。经警方和家属在小区内外及周边的大量搜寻,也未发现任何踪迹。这起令人匪夷所思的事情,很快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目前案件侦办取得重大突破,失踪女子已遇害,其丈夫许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现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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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犯罪嫌疑人许某某与被害人来某某属于二婚,双方父母均已去世,各自与前任配偶有一个孩子,来女士大女儿已成家,许某某的儿子正在筹备婚礼,俩人有一个11岁女儿。据悉,来女士名下有回迁房两套,其中一套是俩人居住的三堡北苑小区,另一套来女士丈夫曾要求过户给其前婚儿子做婚房,来女士未应允。就这样许某某对妻子心存不满,在7月5日凌晨将熟睡中的许某某杀害并碎尸抛弃。

我们不禁思考,来女士的遗产由谁继承?

法律规定

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以上提到的法条为现行有效的法律条文,但《民法典》即将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那么《民法典》在原有《继承法》基础上做了哪些修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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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本条扩大了代位继承的范围,增加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代位继承情形。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中这两条规定对打印遗嘱、录像遗嘱这种新形式的遗嘱进行明确的规定。

同时《民法典》删掉了《继承法》第20条第三款: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说公证遗嘱的效力不再高于其它遗嘱形式了。

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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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来女士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因来女士被其丈夫许某某所杀害,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许某某故意杀害来女士,许某某丧失了继承资格。《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也规定了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将丧失继承权。除此之外,《民法典》还增加了“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情形也将丧失继承权的法律规定,并在原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的基础上增加了隐匿的情形,并且又新增了一条,而且给了继承人悔过自新的机会;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有权利继承来女士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除了其丈夫,还有子女和父母。来女士的父母都已不在世,因此,来女士的遗产会由其与前夫所生的大女儿,以及与许先生所生的小女儿继承;根据《继承法》第十条中对子女的解释,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许某某婚前生的儿子能否继承,则需要判断其与来女士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如果形成了抚养关系,那么其也有继承资格。

不论是《民法典》还是现行的法律都对财产继承作出了明确规定,直接或间接的规范着我们的行为,但在足够的利益面前亲人也会反目成仇,真正能规范我们自身行为的还是心中的良知与道德。此案件让人唏嘘的地方不仅是许某某的冷血和对生命的轻视,更引人深思的核心点是如何经营一段婚姻,并保护好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案例由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家事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提供。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家事财富传承法律事务部,是一支婚姻家事领域的专业团队,针对每个家事案件的特殊性,提出专业意见和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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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雪律师简介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辽宁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辽宁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

沈阳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017—2018年度沈阳市三八红旗手

文章来源:省妇联权益部、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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