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人

疫情期间收入下降得厉害,小明你有没有来钱的路子啊?

还真有,你自己办个手机卡、银行卡、U盾,一套卖给我,给你1000元,你还可以介绍别人来办。

小明

年轻人

还有这好事!我马上办!

最近,房检君在办理案件中发现,部分大学生和在疫情期间收入下降的年轻人,在别人的蛊惑之下,办理并转卖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等,因卖出的卡被用于网络犯罪支付结算,最终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小明

什么?我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也不能卖吗?

当然不能!

检察官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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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网络犯罪日益猖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网络犯罪特点和趋势》,在全部诈骗案件中,利用网络手段实施犯罪的案件约占13.12%,且呈逐年上升趋势。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都需要使用银行账户进行资金支付结算。而犯罪分子为了规避调查,会通过专门的售卡团伙购买他人实名办理的手机卡、银行卡作为支付结算工具,以复杂的资金流向躲避警方追查。这些银行卡就沦为了犯罪工具。因此,你出售的银行卡,很有可能会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信息网络犯罪,而你也就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也有的人会说,我不知道我的卡被用作什么用途了,我也不管。

当然,我不要你认为,而是法律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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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实践中,随着网络犯罪案件的分工日益细化,滋生出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活动,如替人开卡、取钱车手、贩卖“多卡合一”(银行卡、电话卡、支付宝账号、微信账号、身份证),解冻被支付宝、微信等支付工具安全策略冻结的未实名账户等服务。此外,还有专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程序、工具,如仿冒银行、执法部门网站制作钓鱼网站。可以说,这些活动或程序、工具并非社会正常活动所需,而系为违法犯罪提供帮助的专门服务,故相关从业人员对其服务对象系可能涉嫌犯罪主观上时实际明知的,故将此种情形推定为主观明知。

也就是说当你贩卖“多卡合一”的银行卡“套餐”时,这些工具并非社会正常活动所需,能够推定你主观上是明知被帮助对象涉嫌违法犯罪。

来源:房山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