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着驾车和朋友出游一路欢歌,没料到却因鲁莽驾驶不慎翻车,致乘车好友伤残,双方后因赔偿问题友谊也随之“翻车”对簿公堂。日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无偿搭乘是否可以减轻赔偿责任成为案件争议焦点。最终,法院认定本次搭乘为好意同乘,酌定减轻驾驶人10%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其赔偿乘车人72万余元。

好友同乘一车游玩

鲁莽驾驶酿事故

“你开车来搭我出去一起玩好吗?”“走起!”2018年12月7日晚,在微信上收到唐某的邀请后,张某便驾驶着小车,接上唐某等几位好友,兴高采烈外出游玩。

可没走多远,悲剧就发生了。当张某驾驶至东莞市桥头镇桥新路某路段时,在右转弯过程中与路边路基、绿化带发生碰撞,小车失控翻转,造成车内多人受伤,其中唐某伤势最重,经司法鉴定为七级和十级伤残。

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张某和唐某之间的友谊也“翻车”了。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90万余元。

“好意同乘”减轻10%赔偿责任

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2020年3月31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张某主张他是应唐某要求,在未收取任何费用的情况下搭载唐某的,属于好意同乘,事故发生纯属意外,他也在第一时间施与救助,并垫付了医疗费,应酌情减轻其赔偿责任。对此,唐某亦确认是他主动邀请张某出去玩,并让张某驾车来接他的。

法院审理认为,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应当倡导民事主体积极从事互帮互助的民事行为,鼓励民事主体互谦互让,本次搭乘为好意搭乘,可减轻张某在本案中的民事责任。鉴于张某在驾车中亦存在过错,未履行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法院酌定减轻张某10%的赔偿责任,故张某应当对唐某的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且无需承担对唐某的精神损害赔偿。最终,一审判决张某还应赔偿唐某72万余元。

好意同乘致事故可减轻驾驶人责任

《民法典》倡导助人为乐新风尚

本案主审法官、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伦艳芬表示,好意同乘,是指非营运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的车辆的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在民法典出台前,我国法律对好意同乘未作出明确规定,具体到司法实践中,法官一般基于对助人为乐良好社会风尚的倡导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等原则的考量,作出减轻驾驶人责任的判决。该处理原则亦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的基本原则相一致。

本案中,被告搭乘原告是好意同乘,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告在本案中无需对侵权结果承担赔偿权责任。此类案件应按照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划分责任,好意同乘可以作为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的一个因素,但并不能完全免除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通过本案,法官提醒,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行为,值得社会倡导,但驾驶人应当注意安全驾驶义务,另外作为车主在购买车险时,可考虑适当提高车辆的车上乘客座位险额度,以降低自身风险。

【记者】于羽佳

【通讯员】钟紫薇

【作者】 于羽佳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