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某,男,1993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来沪务工人员,户籍在河南省淮滨县**镇**村**庄组,住上海市金山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1时许,许某某因急用置于被害人孙某某车内的身份证,在本区枫泾镇新元村2036号门口将孙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牌号为“皖******”的宝马牌BMW7150BL(BMW318Li)型小型轿车的车顶天窗密封条扒坏,并用榔头将该车的前挡风玻璃及右后车门三角玻璃砸坏。经上海市金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物损价格为人民币6,053元。

2019年7月24日,许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于当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许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