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入”的时候,应当由具有心理学、教育学方面知识的专业人员,评估送专门学校的必要性。在“出”的时候,要妥善解决“标签化”问题。

■针对性地开展教育,特别是技能、专业教育,直接关系到学员再次回到社会后,能否凭借一技之长在社会立足的问题。

■在专门学校进行矫正教育应当分级分层,如果不能做到分级分层、有针对性,“大杂烩”地放在一起,就可能交叉感染。

8月10日,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法院对淇淇被害案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判处男孩蔡某某的父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辽宁省省级平面媒体上向原告淇淇母亲及家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128万元。这一判决再次将社会关注点拉回到2019年10月在大连发生的蔡某某故意杀人案。差2个月就满14周岁的蔡某某,性侵不成连捅7刀,将当时只有10岁的淇淇杀害。然而,因为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蔡某某不负刑事责任,只是被收容教养三年,引发社会热议。

对于因年龄而不负刑事责任和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到底该怎么管?怎么防止他们跌入犯罪深渊?到底要不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能否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特别是在这些问题背后,还有“留守”“失学”“单亲”“被欺负”等各种现象夹杂其中。这让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一直以来牵引着社会大众的心。

根据2019年10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的规定,对于具有“严重不良行为”依法不予处罚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训诫、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责令具结悔过、责令特定期限内定期报告思想状况和活动情况、不得与特定人员交往或出入特定场所等一项或几项教育矫正措施。

对于情节恶劣或者拒不配合的,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专门学校可以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采取必要的约束措施,有针对性开展教育矫正。根据8月8日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建议将收容教养纳入有关专门教育。这也意味着如蔡某某等,将在专门学校接受矫正教育。

研究表明,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大多经历了从轻到重,逐渐发展演变的过程,最初的逃学、打架等不良行为,如果不及时干预,可能“升级”为犯罪行为。对刚刚出现不良行为苗头的未成年人开展教育矫治的难度,一般也远低于有较长不良或违法犯罪行为史的未成年人。

立足教育和保护,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特别是严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干预和矫治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符合其身心成长规律和各国通行做法的,专门学校就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做法。

当前,专门学校除了解决“入”的问题,还要解决“出”的问题。在“入”的时候,应当由具有心理学、教育学方面知识的专业人员,评估送专门学校的必要性。在“出”的时候,要妥善解决“标签化”的问题,专门学校毕竟是具有一定“标签”的学校,进过专门学校的,改过自新后,如果“标签”还留着,可能被同伴排斥、畏惧。特别是转回普通学校,如果不能有效融入其中,难以找到归属感,可能回到原轨,再想拉回来,可能难上加难。

在专门学校既要接受矫正,也要接受教育。专门学校归根结底是学校,本身是培养人、教育人的地方,如何结合专门学校的特点,综合运用法学、社会工作和心理学等专业知识,并结合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针对性地开展教育,特别是技能、专业教育,直接关系到学员再次回到社会后,能否凭借一技之长在社会立足的问题。特别是对于一些家庭生活困难,又错过了正常教育的人,如果没有一技之长,很难在社会中立足并证明自己。

在专门学校进行矫正教育应当分级分层。具有一般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已经违法犯罪的,其矫正的必要性、必要度、难易程度上,不在一个层面,其方式方法也不同,如果不能做到分级分层、有针对性,如果“大杂烩”地放在一起,就可能交叉感染。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如何科学有效地进行治理是公认的世界性难题。尽量教育感化挽救每一个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使之成为有用的社会建设者,不仅关涉千万家庭幸福,也直接关系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需要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