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的村民陈某在自家水稻田中放置捕鸟的网具,利用音乐诱捕黑水鸡350余只,除少量自食外其余均卖给做家禽生意的何某。近日,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对此案开庭审理后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以非法狩猎罪,何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何某被判处罚金6000元,并没收各自的违法所得;同时判处判令被告人陈某赔偿涉案鸟类生态资源补偿费10万余元,何某在9万余元内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人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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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2017年6月,海安市大公镇村民陈某在自家水稻田中放置捕鸟的网具,利用声线模仿仪模仿黑水鸡叫的声音,吸引附近水面的黑水鸡过来,然后趁机收网捕猎。除将抓捕到的少量黑水鸡供自己尝鲜外,陈某以每只黑水鸡8元至9元的价格卖给在农贸市场卖家禽的同村村民何某。2019年6月,经群众举报,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现场搜查发现,陈某当晚捕获了16只黑水鸡,都是活的。经查,2017年至2019年8月,陈某共使用禁捕工具捕获黑水鸡超过350只。

一审另查明,何某在明知陈某捕获的黑水鸡属于保护动物的情况下,仍向陈某收购324只,除少量供自己食用外,共销售获利2000余元。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捕获的鸟类为黑水鸡,被列入国家林业局有重要生态价值、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的“三有动物”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和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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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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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何某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仍收购和销售,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时,陈某、何某二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生态资源损害,且涉案黑水鸡在无检疫部门检验的情况下流向市场,存在侵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引发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危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综合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海安市检察院检察长夏琪斌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参加庭审;法庭组成七人制合议庭,由如皋市法院副院长顾雪红担任审判长。庭审当天,海安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全市各区镇及局机关从事野生动物和林业保护的工作人员20余人到庭旁听。

“保护鸟类,人人有责。”参加旁听的海安市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感触的说,本案的判决警醒社会公众,非法捕猎鸟类,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图片来自网络)

(作者:顾梅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