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九球天后”潘某某因其代言的“中晋系”理财产品“爆雷”而被诉一案尘埃落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即潘某某不必对“中晋系”集资诈骗案承担连带责任。

今年以来,已有多个明星由于代言的理财产品“爆雷”,被投资者追债而登上新闻热搜,引起舆论广泛关注。事件持续发酵之后,牵涉其中的明星大都发布声明回应,撇清自己与涉事互金平台的关系,并表示将积极跟进事件进展。

目前来看,对于此类事件,舆论争议的焦点在于明星代言互金平台的理财产品,产品出现问题时,明星是否需要担责。此类事件虽然多次发生,但像潘某某涉诉案中原告这样直接诉至法律的却并不多见,我们或许可以从本次潘某某案的审判结果和适用的法律中厘清其中关键。

据悉,针对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主要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56条的规定。根据该条第2款与第3款的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而除此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案中由于理财产品不属于前者的范畴,而是适用于后款,因此明知或应知理财产品广告为虚假广告成为明星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主要认定依据。此外,由于原告除代言广告视频外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而潘某某方则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审查义务,对此法院以一般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为衡量标准,认为无法认定潘某某对此明知或应知涉案广告为虚假广告无可厚非。

那么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利用其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理财产品“背书”,赚取丰厚的代言费,涉事产品一旦爆雷,就可以独善其身,发表个出于“道义”而持续关注进展的声明就能“溜之大吉”了吗?

笔者以为不然。当前的司法程序虽然未能对明星进行追责,但明星仍要持续承受舆论和道德层面的压力。社会大众的信任是不可逆的,明星如果不爱惜自己的羽毛,严格遵守诚信信用原则,审慎选择代言产品,对消费者负责,如此接二连三地“翻车”将会透支其信誉度,最终成为众矢之的。此外,鉴于消费者在举证方面处于不利局面,笔者认为法律在修订时或可考虑在牵涉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金融理财产品代言方面对代言人的责任做出更加严格、明确的规定,以更好地约束明星代言人的行为。

当然,消费者作为投资人也要擦亮双眼,不要迷信于明星效应,盲目购买理财产品进行投资,毕竟理财产品的选择主要还是要基于产品的属性、平台的风控能力和主理人的专业背景等,要时时牢记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