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独山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价值五万余元的黑山羊被盗案,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梁某勇、梁某东、梁某龙犯盗窃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三年十个月不等的刑罚,处二千至一万的罚金,并责令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至3月,被告人梁某勇分别邀约被告人梁某东、梁某龙多次窜至独山县上司镇多地,趁夜深人静羊圈无人看守之机,采用胶布、绳子捆绑的方式,盗窃得被害人陆某某、梁某某等人的黑山羊共计27只,价值人民币57 000余元,后销赃给商贩岑某某,得款共计人民币34 320元进行私分。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勇、梁某东、梁某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害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结合三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和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综合预交赔偿款、认缴罚金以及各自具有的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宣判后,三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近年来,独山县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优势,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侵害群众财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助力平安独山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