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河口县城区养犬管理工作,引导养犬人自觉规范养犬,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加快推进“美丽县城”建设工作,确保打赢边境城市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民应当对所养犬只实行拴养或圈养,养犬不得扰乱社会正常秩序和干扰他人日常生活。

二、县城范围内对犬只实行免疫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按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的要求定期为犬只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携犬出户时,应当随身携带犬类免疫证。未携带犬类免疫证、携犬出户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养犬人处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并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公安部门强制收容其犬只。

三、携犬外出时,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采取牵引带、犬链牵引等方式约束,主动避让行人,必要时应当采取戴嘴套等防护措施;同时,养犬人必须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理犬只便溺物。携犬出户不牵引约束或者不携带清洁用具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养犬人处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四、禁止携犬进入下列区域(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滨河路段及沿岸河堤、人民路段、口岸花园、口岸森林公园、天香街花园、北山广场、县行政中心周边、联检中心、火车北站、汽车客运站、站前广场、农贸市场、超市商场、医院、学校、儿童活动场所、图书馆、影剧院、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携带犬只进入禁止区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养犬人处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五、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公安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不定期对城区野犬、狂犬、流浪犬等危险犬只和犬只交易规范情况等开展联合检查执法,维护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

七、养犬人拒不服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纠正和处罚决定,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于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并有权了解对举报的查处结果。举报监督电话3572067(河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10(河口县公安局)、3069001(河口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3427836(河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口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河口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河口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

河口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1日

▇转载来源:自贸时代 看河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