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
是现行一种常见的交易方式。
一般来说,
投标人中标后就应按正常流程
和招标人签订合同,
但是现实生活中也会遇到
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情况,
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中标人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
某经济社将其一地块通过公开竞投方式招租,经对外张贴招投标公告,共有七人交纳竞投保证金和签署《参与投标承诺书》参与招租竞投。
杨某参与竞投及书面确认中标后,以某经济社未向其退还一半保证金、要求租金收取按以往形式进行、未要求原租户在租期届满时清场完毕等与招投标信息不符为由,没在约定时间内与某经济社签订正式租赁合同。
经某经济社函告催促,杨某仍拒绝签订租赁合同。后某经济社函告杨某因其中标后拒签合同,视为其自动放弃中标资格,某经济社将重新组织招投标并没收杨某缴交的保证金10万元。
未能签订租赁合同的责任在某经济社,
某经济社无权没收保证金,
故 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某经济社返还保证金 和支付利息。
01
●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杨某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双方缔结合同过程中,某经济社存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造成其损害,经济社无需向杨某返还保证金10万元。
杨某不服上诉至佛山中院。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 经过招投标流程后某经济社确定杨某为中标人,并由杨某对此签名予以确认,故双方在订立正式租赁合同过程中均应受《参与投标承诺书》的约束。
02
● 某经济社将杨某所缴保证金转为租赁保证金,不违反约定。 《参与投标承诺书》所载“中标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租赁保证金”“同意按地块现状及招租条件承租”的内容,表明某经济社将杨某所缴保证金全部转为租赁保证金和要求杨某按地块以往租金收取形式承租,不违反约定。
03
● 未要求原租户在租期届满时清场完毕符合日常交易习惯。 《参与投标承诺书》没约定具体交付时间及租金起算时间,表明该事项需双方签订正式租赁合同时协商确定,且根据日常交易习惯,租赁期限到期后,出租方在租赁场地交付新承租方时间未确定的情况下给予原承租方一定的清场时间,合情合理。
综上,法院判决某经济社无须向杨某返还10万保证金和支付利息。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
招标人和投标人都应严守契约精神。
本案中的投标人
在中标后拒绝签约 反要求 退还保证金,
这样的做法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和相关法律法规。
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有利于促进招投标活动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有序开展。
编辑丨佛山中院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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