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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瑶律师

广东丹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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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我们公司的法人跑路了,我的工资还能要回来吗?”

“律师,公司被告了,我是法人我要承担责任吗?”

关于法定代表人很多人存在几个误区:

第一,混淆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概念,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称为法人;

第二,不清楚法定代表人的性质;

第三,不清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范围。

所以,我时常被接到咨询被问到以上问题,今天我们就聊聊法定代表人,普及一下公司法的基本法律常识。


01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区别

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即大家通常理解的公司即称之为法人,而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由自然人担任。

《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此,两者是不同的概念,不能混用。依据《公司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02法定代表人责任范围

依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除以上法律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应承担责任的情形外,还有以下这些情况,法定代表人也应担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1.因履行职务过程中存在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2条之规定

2.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3.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以及公司利益的。《民法典》第132条之规定。

4.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5.公司清算时隐匿财产、虚假记载或违法分配的法律责任

6.部分由公司实施的刑事犯罪,法定代表人应承担刑事责任。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商业贿赂类犯罪、非法经营罪、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

03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股东的,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

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债务是不承担清偿责任的,即使公司法定代表人跑路了,也不影响债权人对公司的债权的清偿。

若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是公司股东,如股东存在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若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该股东未履行或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的,可以追加该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负债无法清偿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也不是没有一点风险,如果公司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公司仍然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可以将公司列入失信人名单,同时还可以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入境。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

若公司负债太多,已资不抵债,进入到破产程序,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也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律依据为《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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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李瑶律师

广东丹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毕业,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擅长公司法律顾问、股权纠纷、股权设计、公司风险控制、公司合规事务及管理等公司法律事务以及各类民商事纠纷、经济类犯罪法律服务。为国内多家知名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办理了大量的股权转让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离婚纠纷等民商事纠纷案件;也办理过多宗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本人长期致力于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竭诚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