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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宪法精神

欠款四年不还

法官当庭调解

调解

近日,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分期履行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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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诉称,2016年6月11日,双方签订了《彩钢屋顶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锡林浩特市锡林大街四月天酒店(原北斗鑫商务酒店)楼顶彩钢瓦工程及四周防水、排水工程发包给原告,面积为2300平方米,每平方米68元,总工程价款为156400元,工程期限为2016年6月15日至2016年7月14日,双方签订合同起被告支付原告2%预付款,焊接完框架后支付30%,完工后支付30%,剩余款项完工后一年内付清。原告于2016年7月14日前如期完工交付使用,被告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只支付了90400元,对于剩余款项以各种理由拖欠至今未支付,因此,原告杨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赵某某支付防水工程款66000元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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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到庭后,对事实不予认可,称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质量不但不合格,同时未在房顶做排水及防水系统,宾馆自当年9月起三、四楼顶层均出现漏水,导致宾馆无法正常营业,给被告经营的宾馆带来巨额经济损失,为此要求原告重做或者维修,并申请对房屋的质量及营业损失进行鉴定。法官在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及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考虑到涉案房屋已经经营使用十余年,且房屋建设构造本身存在的问题及原告改建后出现房屋楼顶漏水的实际情况;经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背靠背”的调解,为双方分析利弊后,被告终于同意在扣除2万元工程款的基础上,剩余工程款分期给付原告;另外,经对原告反复进行释法析理,亦最终同意该调解方案,使得案件圆满成功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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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调解成功,即节省了司法资源,也达到了双方的心里预期,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取得了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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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包俊杰

责任编辑:侯玉丽

审核:陶卫江、牛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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