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如果不行使权利,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有权要求不再履行义务。诉讼时效对权利人和义务人的影响很大。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迅蚁执行团队主任,原资深检察官、员额法官兰欢,结合新通过的《民法典》解读诉讼时效制度中的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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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可分三类

一是普通时效,新通过的《民法典》规定普通时效期间为3年,修改了《民法通则》普通时效2年和短期时效1年的规定,与《民法总则》的规定一致。二是特别时效,是法律特别规定仅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间,如果法律有特别时效规定的,就不适用3年时效,而应适用特别时效。例如,《民法典》第594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4年。《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三是最长时效,《民法典》规定20年,和《民法通则》一致,最长时效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例子:2016年10月1日,张某向王先生借款20万元,约定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借款到期,张某没有偿还,2021年3月份,王先生到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还钱。诉讼过程中,张某答辩说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该再还钱。怎么办?

解答:借款2017年12月31日借款到期,应从2018年1月1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时效期间3年,即时效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如果王先生没有证据证实在时效期间内曾要求过张某还钱。那么,起诉时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会判决王先生败诉。所以,权利一定要尽早行使,不要超过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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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起始时间增添了新规定

对于诉讼时效开始的时间,《民法典》规定“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和《民法通则》规定不一样。《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民法典》增加了“以及义务人之日”,也就是说,对于部分权利人虽然受到损害,但是义务人不清楚的案件,诉讼时效期间并未开始计算,而是等到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义务人之日方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民法典》的新规定避免了在不知道义务人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尴尬局面,对权利人的保护更加周延。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注意把握两个关键点,一是权利受到损害,二是义务人明确。当两个时间点不一致时,以后者时间为准。

例子:2017年11月1日,刘某骑自行车在一条乡村公路被一辆无牌汽车撞倒。报警后,因事故现场无监控设备,肇事车辆及司机情况无法确定。事后经鉴定,刘某构成9级伤残花医疗费4万余元。2019年3月10日,公安部门通知刘某,经调查发现事故发生时驾车司机为赵某。那么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

解答:根据《民法典》新的规定,应该自2019年3月10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因为这个时候刘某才知道加害人为赵某,义务人方才确定。虽然损害发生时间为2017年11月1日,但因这个时候无法确定义务人,诉讼时效尚未开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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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履行债务的时效从最后履行期届满起算

《民法典》第18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该条规定,解决了实践中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的分歧。

例子:2016年10月1日,郭某向梅先生借款20万元,约定2017年5月31日前偿还10万元,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剩余的10万元。期限届满,郭某没有还钱。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

解答:应该全部自2018年1月1日开始计算。本案系同一债务分期履行问题,诉讼时效全部应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

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192条第1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届满,法律赋予义务人以抗辩权,超过时效的债务成为自然债务,法院不再保护。

但有两种例外情况,一是超过时效,但是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能再以时效届满进行抗辩;二是已经自愿偿还的,不能再以时效届满要求返还。

例子:2016年4月1日,万某向陈先生借款5万元,约定2016年12月31日前还清。借款到期,万某没有还钱,陈先生也没有主张权利。2020年2月1日,陈先生打电话问万某何时还钱,万某说到4月底吧,4月底,她仍然没有还。2020年5月10日,陈先生到法院起诉,要求万某还钱。诉讼中,万某抗辩说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不应再还钱。

解答:2016年12月31日借款期限届满,万某未还款。诉讼时效自2017年1月1日开始计算,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陈先生在该时间内没有主张,诉讼时效已经过了,万某享有抗辩权,但是2020年2月1日,万某同意到4月底前还款,同意履行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属于对抗辩权的放弃,之后不能再以时效已经经过为由拒绝履行。按照万某的承诺,双方对还款期限确定了新的偿还期限,即2020年4月30日前,时效届满时间即为2023年4月30日前,所以,法院对万某的抗辩意见不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