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民间融资活动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非法集资活动利用的对象,一些不法分子开始利用或者自行成立农民合作社,以吸收社员的形式,开展非法集资活动。他们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当幌子,打着“合作金融”的旗号,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所吸收的资金多用于非法放贷、还本付息,或被集资人挥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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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瑾/绘

案例

河北省邢台市办理的三地农民合作社非法集资案,涉及16个省(市),非法集资80亿元,集资参与人员超10万人。三地农民合作社以免费给社员发放叶面肥等形式,吸引更多群众入社。之后以入股分红的形式吸收资金,让社员集资入股,并按一定比例以实物(米、棉、油、化肥)的方式 “返利”“分红”,逐渐发展成以现金返利,其对外承诺3个月返还本金,分红比例高达34%。

这类农民合作社没有产品交易和盈余分配,不提供农业服务,假借粮食种植、牲畜养殖等,以发展富民乡村产业之名,疯狂吸收村民钱财。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独立法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合作社章程,合作社成员可以对合作社出资,合作社也按照一定的方式将合作社盈余分配给合作社成员。

此类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1.利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式。打着国家扶持、响应政策的幌子,抓住农民淳朴、简单、缺乏金融常识的特点,故意把吸收存款的服务站设在乡镇、村落,瞄准农民积蓄,“吃干榨净”农民的自有资金。

2.以高额提成诱导。雇佣大量代办员,专职从事吸收存款工作,走村入户,利用农民获得高额回报的心理预期,大肆宣传,进而掏空村民“钱袋子”。

3.假借他人身份。伪造证明等欺骗手段,获得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或者采用联合社形式,凸显实力雄厚,赢得农民信任,大肆吸收农民钱财。

警方提醒

高度警惕“农民合作社”陷阱,切实增强金融防范及自我保护意识,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面对“高额回报”时,多向权威部门或者家人征求意见,了解投资正常的回报收益率,杜绝“一夜暴富”的错误思想,不轻信,不盲从,守住自己的“血汗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