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生前将房屋公证赠与女友

并居住多年

儿子一纸诉状告上法院

要求父亲女友搬离房屋,并支付租金、水电费、卫生费

法院会支持吗?

记者今日从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了解到,这起家事纠纷经一审、二审,有了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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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女友房屋 儿子依法继承

2001年11月19日,刘父与阿梅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刘父与阿梅是朋友关系,刘父自愿将一套房屋(于2001年4月办理《集体土地房产证》)全套业权赠与阿梅,并于11月30日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书。

2014年10月31日,刘父死亡,阿元通过继承方式于2018年6月取得该套房屋。2018年8月,阿元准备整理房屋时发现有人居住。后得知,该房屋是刘父送给阿梅的,现阿梅又将房屋借给其男朋友居住使用。

情人儿子争夺房屋 法庭上互不相让

阿元认为,阿梅户籍在外省,根据相关规定不具备受让房屋的条件,故诉至法院,要求阿梅立即腾空并搬离房屋,偿还自2018年6月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租金以及电费、水费及卫生费。

阿梅辩称,不同意阿元的全部诉请。其与刘父当年属于男女朋友关系,房屋是其出资购买登记在刘父名下,房屋交付后,一直由其与刘父居住使用,且房产证亦由其保管。刘父对房屋拥有完整的产权,有权将自己的合法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且刘父处分房屋的行为并不涉及集体用地,未违反法律规定,赠与行为有效,已排除了在后的阿元通过继承取得的权利。

争议焦点

依继承取得的房屋是否可对抗赠与合同?

法院认为:阿元通过继承取得房屋的物权并办理了房产证,虽然刘父已将房屋先行赠与给阿梅,办理了赠与公证,并将房屋交付给阿梅使用至今,刘父与阿梅之间形成了赠与合同之债。

但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阿元对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即所有权优于阿梅享有的赠与合同之债的权利。故阿元作为房屋的物权人主张阿梅返还房屋的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1.关于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问题。鉴于阿元已于2018年6月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其主张阿梅支付自2018年6月至房屋返还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的诉请,予以支持。房屋占有使用费的标准参照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的同期同地段同类型的房屋月租标准计付,并以1000元每月标准为限。

2.关于支付电费、水费及卫生费的问题。根据2018年10月《收据》显示,房屋2018年8月、9月期间产生电费351元,产生水费和卫生费68元,予以支持。

为此,法院判决阿梅将房屋腾空并返还给阿元,按1000元/月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自2018年6月计至返还房屋之日止,支付电费、水费及卫生费共计419元。

一审宣判后,阿梅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物权一般情况下优先于债权

经办法官指出,物权和债权是民法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物权是结果,债权是行为,行为人可基于债权请求权要求他人履行约定行为,从而实现物权变更的结果。

物权优于债权原则在请求权方面表现为,物权请求权是请求人基于自身所享有的物权事实而提起的对自己物权救济,而债权请求权则以请求人享有债权为前提,请求的是债务人对自己的给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同一标的物既有物权属性又有债权属性的情形。

本案中,阿元通过继承取得房屋的产权,并办理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其对房屋享有完全合法的物权,而阿梅对房屋享有的是赠与合同之债的债权,且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现阿元作为物权人提起物权请求权,优先于阿梅对房屋享有的债权请求权,因此法院支持了阿元的诉请。

需要注意的是,物权优于债权也有例外情形,主要表现为对租赁权的保护、预告登记债权的保护、购房人的房屋所有权期待权保护,如买卖不破租赁、抵押不破租赁、查封不破租赁等。

广州日报全媒体文字记者 章程 通讯员云法宣
头图:视觉中国
广州日报全媒体编辑 王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