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伴刚刚去世没多久,六十多岁陈大妈没想到被女婿告上了法庭,要求搬离长期居住的房屋,因此引发了诉讼。近日,路北法院审结了一起排除妨碍纠纷,化解了一起家庭矛盾。

陈大妈与张大爷于1998年登记结婚,张大爷系再婚,陈大妈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张某为张大爷前婚生女,二人结婚时,张某已满十八岁但仍在校就读。张大爷于2010年7月30日去世。2018年4月,张某通过生效的民事判决继承取得唐山市路北区凤祥园某室房屋的所有权,原判决认定陈大妈与张大爷共同生活多年,诉争房产由张某继承取得,但给付陈大妈经济补偿款6万元。2018年8月10日,张某与其丈夫李某达成夫妻财产约定,上述房屋归李某个人所有,现该房产登记在李某个人名下。2018年8月,李某曾向陈大妈支付6万元补偿款被拒绝。陈大妈无儿无女,无其他房产。现李某将陈大妈诉至路北法院,要求陈大妈搬离房屋,并支付三个月租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大爷的女婿李某是本案诉争房产的所有权人,但该房系张大爷女儿通过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过户至其名下。陈大妈与张大爷登记结婚时为初婚,结婚后即在诉争房产中居住至今,她与张大爷共同生活十余载,夫妻感情深厚,张大爷去世后,无儿无女,无处投奔,仍在诉争房产中居住。虽然陈大妈称与张大爷结婚后经济上供养过张大爷的女儿,其女儿予以否认,但考虑到与张大爷结婚时,张大爷女儿虽已经成年,但仍在校就读,经济尚未独立,因此对陈大妈称经济上供养张大爷女儿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现陈大妈已步入老年,且无儿无女无房产,不论从古至今的道德伦常、公序良俗和公民的基本的生存居住权,陈大妈在诉争房产中均享有居住权

路北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李某负担。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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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居住权是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的权利。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明确规定了居住权,可见国家对公民居住权的保护。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房屋的产权人,享有对房屋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与张大爷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以家庭成员的身份享有房屋的居住十几年,属于孤寡老人,且无其他房产,从这个角度出发,李某行使房屋所有权应该受到限制。另外,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官多次找到张大爷的女儿了解情况,了解到张大爷的女儿除了这套房子外,还有其他房产,而陈大妈既没有房产,也没有子女。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张大爷刚刚亡故后就让继母搬迁的行为也不符合社会的公序良俗,最终法院保护了陈大妈的居住权。

来源:路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