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8月11日讯 物业用房被开发商挪作办公场所,罗源一小区业委会一纸诉状,将该小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近日,罗源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该案。

据悉,业委会诉称,某开发商自2013年2月起未经任何政府部门批准,也未与小区业主协商,擅自违章改建小区内约190平方米的物业用房,并挪作办公场所使用。业委会多次与某开发商交涉返还物业用房,但均遭拒绝。于是业委会动用法律的武器维护权益,诉请某开发商返还物业用房并支付占有使用费18万元,按每月5000元支付占有使用费直至返还讼争房屋。

庭审上,被告某开发有限公司代理人称,原告业委会诉请的占有使用费过高,且每月5000元的占用使用费不符市场租金行情,故双方为此争论不休。

案件审理期间,法官先后多次到讼争房屋进行现场查看,并向物业及周边居民了解诉争物业用房的现状、某开发商员工使用物业用房情况,并结合讼争房屋的地理位置,了解周边房屋租赁情况,以便查清案件事实。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我国《物权法》第73条“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之规定,结合现场勘查情况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庭审中原被告的陈述,被告开发商确存在占有使用的事实,但该房屋位于小区内侧外围、倚靠山脚且并非商品房住宅,要求支付的租金标准过高。于是,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就返还诉争房屋、占用使用费情况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了调解协议,某开发有限公司立即返还讼争物业管理用房,并支付占用费6万元,纠纷就此了结。

■调解有门道

查找症结 标本兼治

在调解过程中,要学会洞察当事人的心理,知道双方提出调解意见的目的,查找出纠结于他们心中的“病因”,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策略,尽量做到治标治本。面对各式各样、错综复杂的房屋纠纷,调解人员必须经过理性分析,深入考虑矛盾产生的根源,而不仅仅着眼于表面功夫,这才是调解工作的制胜之道。案例1中,调解员以疫情影响下的经济冲击为突破口,引发大家的同理心;案例2中,调解员从场所被挪作他用的表象深挖,发现当事人分歧焦点为占用费金额高低。在此基础上,法官由症结入手开展工作,从而保证了调解成功的机率。

(本报记者 林珊 通讯员 陈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