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公诉刑诉〔2019〕3318号

被告人何刚,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5113211989********,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路**号,现住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栋**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11月2日被南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1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5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敬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镇**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祝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21967********,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5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刚、敬某某、祝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4日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充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9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何刚在南部县城内红*大酒店茶坊、高*夫酒店茶坊、语*轩茶坊等多处茶坊开设流动赌场,邀约吴某某、何某乙、蔡某某、何某丙、罗某某、王某某、任某某、祝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林某某、李某某、何某丁等人员以打1000元(人民币,下同)起的“血战到底”麻将或1000元、3000元、5000元、10000元起不等的“推倒胡”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何刚为参赌人员提供接送、安排饮食、发放筹码、提供资金结算等服务,何刚场内为参赌人员提供现金借贷服务,后因参赌金额越来越大,便使用扑克牌作为筹码,在每场赌局结束后何某甲根据参赌人员手中的筹码数量计算参赌人员输赢情况并提供资金结算,何刚先后非法获利70多万元。

2016年初,何刚因开设赌场资金紧张向被告人祝某某借款,祝某某明知何刚将借款用于开设赌场仍以2%或者3%的月息借给何刚50万元用于赌场运转,收取何刚利息约10万元。

2017年初,何刚邀约被告人敬某某为他开设的赌场提供服务。敬某某主要负责接送参赌人员、发放筹码、安排茶水、记录输赢情况等。何刚每月向敬某某支付5000元的工资,且在每次赌博后结算时多给敬某某几百元至一千元的小费,敬某某先后获利8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刚、敬某某、祝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祝某某、敬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正文

2019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