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能否如约履行关系到企业正常发展,更关系到千千万万农民工和业主的切身利益。近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促成许昌A、B两家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某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和解,两起案件诉讼标的达1.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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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A、B两家置业有限公司分别是位于建安区两个住宅楼盘项目的开发商,两项目均承包给江苏某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施工过程中,因工期、价款等意见不一致引发矛盾,二置业公司分别给江苏某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江苏某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出施工现场,并赔偿损失,但是江苏某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拒绝撤离和赔偿,并要求二置业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今年年初,二置业公司将江苏某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

此时,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且双方处于僵持状态,工地全面停工,预售千余套的房子如期交付困难重重。而双方的“战火”迅速蔓延到农民工、购房者及材料供应商,一边是购房者心急如焚,通过围堵售楼部等方式要求按期交房,一边是农民工人心惶惶,要求支付原告拖欠的工程款,而下游多家供应商也陆续通过法律渠道追要欠款。因此,承办法官本着最大限度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企业早日复工复产的原则进行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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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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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

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纠纷原因和争议焦点……承办法官多次召开网络庭前会议,了解双方诉求,又组织近十次证据交换,引导双方提供、梳理证据。案件委托鉴定后,该院司法鉴定技术处工作人员克服楼层高无保护、停电、双方不配合等困难,连续近两个月以最快速度完成了施工量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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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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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交换

承办法官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多次通过网络、电话或到院的方式进行庭外调解,但由于双方矛盾较深,初期调解效果并不理想。承办法官顶着沉重的办案压力,进一步分析案情、理清思路后,决定以“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开展工作。一方面,向二原告说明经鉴定被告施工操作规范且施工人员管理严格,一旦解除合同会造成各方更大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希望被告理解原告无法如期向业主交房的难处,只有互相让步,早日施工才能把损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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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结果

通过从情理法角度多次不懈调解,最终,原被告态度有所转变,均表示愿意继续开展合作,并重新达成施工协议,由被告继续施工两项目,早日交房,原告适当提高原合同价款。达成和解协议后,二原告于近日均向法院申请撤诉。

“该案牵扯利益广泛,如果走正常的审判途径,耗时耗力,最终双方很可能结束合作关系。而采取调解的方式,不仅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最大程度上减少各方损失,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实现了各方共赢。”该案承办法官表示。

来源: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