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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医生开错医嘱,护士执行,致患者死亡,谁的责任更大?

这个话题,让临床医护人员心里都格外的沉重。

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

医护们整日与患者和药品打交道,总有出事的时候,这个问题,就是摆在临床医护人员面前的一个梗。

不想面对,仍需面对。

医生开具医嘱护士审核并执行。这是临床医疗护理工作之常规。医生开医嘱在前,护士审核、执行在后。这是程序。

谁的责任?

但现在的是,医嘱下错了,护士没审核出来,现在的问题是当班护士执行了,导致患者死亡,出了医疗事故,医生护士是一根绳上的蚂蚱,出了事,谁也跑不了,都有责任,都要为之负责任。现在的问题就是要划分责任了,看这起医疗事故里,谁的责任更大?

医嘱下错了,护士没审核出来,当班护士执行了,导致患者死亡,这是医疗事故,要负法律责任的。已经知道的是,医护都难辞其咎,不过是责任大小的问题。

当然是医生的责任更大了,这是毫无疑问的事。

因为处方/医嘱是医生下的,医生才有处方权,你不下出这样的错误医嘱,也就不会牵连到执行护士、核对护士,更不会造成患者死亡。

医生手中的处方权有多大?手下的这根笔有多沉重?由此可见一斑。

这就是一个医生,从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硕士、博士、规培等一系列熔炼,27年的修行,练就一个成熟医生的历程。

现在,有很多医学生和年轻医生对规培很排斥,认为自己都毕业上班了,还要到三甲医院去规培,都把人头发都学秃了!

为什么一而再再而三地要求医护人员毕业后还要继续教育?因为我们面对的是生命。生命之重,贵于千金。就是这个道理。

言归正传

医生医嘱有错,护士如果审核出来,提醒医生纠正之,就能免除一场医疗事故,一条鲜活的生命,也许就能幸免于难。

医护们的工作有多重要,此事可证。

并不是说,你医生下错医嘱,关我护士什么事?护士有审核、把关,并提醒医生的责任。

《护士条例》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看到没,上升到法律层面上了!这就是护士为什么在上述医疗事故中需要负责任的原因。

《护士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现在的事是护士审核出来没有?没审核出和审核出知情不报,是不一样的。但无论如何当事护士(会有两人,医嘱双人核对)需要为此负法律责任。

这两名护士(如果是一名护士,那这医嘱核对就不规范了)都要为之负法律责任,至于责任是医生大还是护士大?

当然是医生大,因为你有处方权,医嘱是你下的,你是始作俑者。

医护肩负责任之大,即使如此。

临床医疗护理工作,就是这样现实与沉重: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戒骄戒躁,谨之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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