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纠纷难获救济,法律都不知道怎么解决?别急,史律师告诉你!

在土地纠纷案件中,很有可能遇到一个案件在民事庭和行政庭徘徊的情况,甚至在遇到法律问题的竞合问题,不是所有律师都能轻松应对,合理解决法律竞合的问题。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会给大家展示在土地使用权归属的纠纷执行中遇到的案外人异议的一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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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A公司与甲因借款纠纷产生诉讼后,A公司诉至法院,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同意调解,并由法院制作了内容为“甲归还A公司借款二十万元,于调解协议生效次日履行。并给付一万元的损失赔偿金”的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A公司在甲并未给付履行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达成内容为“甲自愿将纸质品机械设备一套,房屋16间抵给A公司,且将厂房占地使用权(含机井一眼)转让给A公司”的和解协议,执行法院以民事裁定书对上述和解协议的内容予以确认。

在案件的执行程序中,乙、丙以A公司与甲达成的和解协议涉及的厂房所占土地使用权系其承包经营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裁定驳回乙、丙提出的异议。之后,上一级法院在乙、丙上访后,函示执行法院予以纠正。执行法院又作出撤销该院驳回乙、丙提出执行异议裁定的新民事裁定,同时该民事裁定认为案件已经执行完毕,告知乙、丙可以另行起诉。

乙、丙遂以A公司与甲达成和解协议涉及厂房所占土地使用权系其承包经营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A公司返还厂房所占大约2.1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审、二审、再审乙、丙均败诉。乙、丙不服,向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申请,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抗诉申请,最高院出具审查意见,函示再审法院对该案进行立案审查,并采取适当措施做好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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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分析:

案外人异议是指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没有参加该案诉讼的人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独立的实体权利,要求排除人民法院对特定标的的强制执行所提出的异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当满足如下条件: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被法院裁定驳回;有明确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

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土地使用权的实体权利归属发生争议的,可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的,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史律师评析:

由于我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土地使用权归属纠纷的解决存在矛盾,若按照《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要求案外人先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处理,将导致司法行为与行政行为发生冲突。即在此种情况下,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即是法院执行程序的执行标的,又是人民政府裁决的事项,若交由人民政府裁决,且人民政府部门以司法已经介入而拒绝裁决的,将导致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已过法定期限,两种途径均得不到救济。因此,案外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保证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选择适当的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即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土地使用权权属纠纷解决途径冲突的情形下,可准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土地使用权权属纠纷解决途径冲突的情形下,可准许案外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