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我们离不开证件,离不开办证。出生得有出生证,结婚要办结婚证,开车得有驾驶证……但是,无证驾驶、无证经营等现象却屡见不鲜。近日, 博白县人民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因无证运输卷烟被查获,最终被科处刑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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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9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刘某乙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受人雇请,伙同他人分别驾驶不同的车辆从防城港市运输一批卷烟至南宁市。当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刘某乙等人途径博白县辖区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并扣押张某甲、刘某乙等人驾驶的6辆车及车上运输的价值共100多万元的卷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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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过程】

2019年9月30日,我院以被告人张某甲、刘某乙犯非法经营罪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2月15日,博白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张某甲、刘某乙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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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案】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甲、刘某乙伙同他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二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张某甲、刘某乙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非法经营犯罪,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张某甲、刘某乙受人雇佣运输卷烟,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俗话说,

有证走遍天下,无证寸步难行。

生活中,该办的证办好,

该补的手续补齐,

千万不要触碰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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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第六条 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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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博白县人民检察院、网络,由玉林生活编排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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