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中小学推行“中央厨房+卫星厨房”模式的通知

近日,小编从市教体局获悉,为推动中小学(幼儿园)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广大师生“舌尖上的安全”,经该局研究,决定在全市中小学(幼儿园)逐步推进中央厨房+卫星厨房的模式,通知如下 :

一、要落实责任。各县(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教育行政部门作为推行“中央厨房+卫星厨房”模式的责任主体,负责该项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要加强领导,细化责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主导,试点先行,突出重点,以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优质品牌的第三方餐饮企业,让中央厨房+卫星厨房进校园经营。第三方餐饮企业要建立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制度,对进入配餐范围的米、面、油、蛋、奶、肉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必须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釆购、定点釆购等方式釆购。

二、要有序推进。新建学校非特殊情况不允许再自办食堂,对合同到期的食堂,学校不得再与其续签合同,加快实现中央厨房+卫星厨房模式,按照先市直学校、城区学校,再乡镇、农村学校的顺序进行厨房硬件建设。要以学校为主体进行招标,竞标主体必须满足中央厨房+卫星厨房资质,不具备准入要求的,严禁参与招标,并制订切实可行的退出机制,不得层层转包。坚持质量第一原则,不断健全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以一切从学生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充分考虑不同年龄段学生的身体发育需求和季节特点, 提供品种多样、结构合理、数量充足、营养丰富的膳食。学校校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应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严格落实校领导陪餐制。

三、要规范标准。市教体局、县(区)教体部门要集中力量,精准掌握中央厨房+卫星厨房资质与运用模式,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制定中小学食堂供餐操作标准,制订原材料采购、食品配送、招投标和经费管理办法,确保规范化操作,精细化管理。采用多种方式,及时将工作方案、实施进展、运行结果向社会公示。真正做到工作有规章、环环有监管、处置有预案,处处有人管,确保中小学中央厨房+卫星厨房改革工作顺利实施。同时,参与竞标的第三方餐饮企业,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 且具有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具备完成项目能力信誉良好的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餐饮服务)、 《食品经营许可证》(类别: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参与竞标的第三方餐饮企业具有一定规模,距离配送学校距离近的无食品安全事故的中 央厨房优先考虑中标,在招标学校所在地(市区或县城)有中央厨房实体,有卫星厨房运营模式,卫星厨房有独立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开标时,须提供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无食品安全责任事故记录证明,提供近年来无不良社会影响证明,并出具参加本次竞争性谈判活动前三年(新成立的企业从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承诺函(承诺对象包括: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凡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禁止参与竞标。

四、要做好宣传。各县(区)和市直各学校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釆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准确、深入宣传这项惠民政策,使之家喻户晓。向学生、家长、教师和配餐人员普及食品卫生安全和营养科学知识,提供营养配餐、科学饮食方面的指导和服务。要高度重视舆情分析,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使中小学生中央厨房+卫星厨房的模式服务工作真正成为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和阳光工程。

编辑/王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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