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了2020年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如下:

序号

事项名称

检查法律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对象

检查频次

检查方式

1

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检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令发布)第二十八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房地产经纪业务承接、经营场所公示内容、经纪服务合同、房源信息发布、客户交易资金划转,是否符合《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部分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

抽查比例不低于5%

现场检查、合同抽查

2

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

1.《建筑法》(1997年11月主席令第46号,2019年4月修改)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3.《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改)第八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工程各方参建主体是否履行法定义务;

2、建筑施工现场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规范;

3、相关岗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工程各方参建主体及建筑工程项目

半年1次

开展全市范围内检查,覆盖各县市区,每个县市区随机抽查不少于3个项目。

3

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的监督检查

1.《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1、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使用、安拆单位是否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2、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是否产权备案,使用前是否办理安拆告知、使用登记等手续。

3、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装置是否齐全有效。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使用、安拆单位以及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半年1次

开展全市范围内检查,覆盖各县市区,每个县市区随机抽查不少于3个项目。

4

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检查

1.《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5月省政府令第308号)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及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生产等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第二十八条:“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装备,并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符合质量管理要求的试验室,供应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应当符合技术标准要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资料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完整,不得弄虚作假。”第三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三)进入施工、生产、检测现场进行检查。”

1、专项试验室检测行为是否规范,按照标准规范开展检测情况;

2、专项试验室人员、设备、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3、专项试验室样品管理情况;

4、检测记录和检测报告情况;

5、专项试验室档案管理情况。

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建筑业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每年不少于一次

开展全市范围内检查,覆盖各县市区,每个县市区随机抽查不少于1家。

5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标准;(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十二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1、是否符合资质标准;

2、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3、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4、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5、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6、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

每年不少于一次

开展全市范围内检查,检查比例不少于50%。

6

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2.《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监督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六条:“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4.《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第十二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第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监督工作规范和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结合工程的规模、类别和特点,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三十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采取抽查、抽测等方式,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1、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3、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

4、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建筑工程项目

半年1次

开展全市范围内检查,覆盖各县市区,每个县市区随机抽查不少于3个项目。

7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报送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建建管函〔2018〕4号)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招标代理机构

根据招标代理机构的工程项目招标进场申请决定

现场监督、书面检查

8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鲁建建管函〔2019〕4号)

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在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

每个月随机抽查不少于10%的项目

实地核查

9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1995年10月11日鲁政发〔1995〕106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鲁建建管函〔2019〕4号)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活动监督管理;检查处理工程建设监理中的违法行为

在建建筑工程的监理企业

每个月随机抽查不少于10%的项目

实地核查

10

对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和清欠各项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鲁建建管函〔2019〕4号)

建设单位:检查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施工单位:落实实名制管理及“一书两金一户一卡”等制度情况

在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

每个月随机抽查不少于10%的项目

实地核查

11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8日通过,2018年9月21日修正)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城管执法、房地产开发、财政、民政、价格、公安、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房管中心、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

安排专项行动及不定期抽查

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12

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认定、公租房运营管理、租赁补贴发放等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德州市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管理办法》(2019年11月9日德建发〔2019〕7号)

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认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公租房运营管理是否合法合规;租赁补贴发放是否规范,是否按规定发放到位等。

市房管中心、县市区房管中心(公租房主管部门)

每年至少抽查1次,对于问题突出单位加大检查督导力度,做到每半年抽查一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13

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项目任务年度开工计划开工、续建、建成交付情况

《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2013年7月4日国发〔2013〕25号)《山东省棚改项目快建成快配套早交付早入住专项行动方案》(鲁建住函〔2019〕4号)《德州市棚改项目快建成快配套早交付早入住专项行动方案》(德建通〔2019〕70号)

列入省年度棚改开工计划任务的项目开工完成情况;棚改续建项目建设进度、安全、质量情况;棚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棚改项目建设手续情况等。

各县市区住建局(棚改主管部门)

每年至少抽查1次,对于问题突出单位加大检查督导力度,做到每半年抽查一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14

城镇燃气经营使用安全监督检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检查城镇燃气企业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执行行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

每年至少抽查1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15

对勘察设计市场及建筑节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1. 对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与资质的监督检查。

2.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情况,重点检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情况。

3.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检查。

工程勘察

设计企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建设单位

每年至少抽查1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16

对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鲁建建管函〔2019〕4号)

1.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 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

3. 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情况

注册建造师

每个月随机抽查不少于10%的项目

实地核查

17

对建筑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

1.《建筑法》(主席令第29号)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施行)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 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行为;施工企业:

2. 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超越资质承接业务行为

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

每个月随机抽查不少于10%的项目

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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