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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的继承编,对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等几方面修改了部分规定,创设了“遗产管理人”这一重大制度,完善了财富传承等继承制度,意味着今后私人财富在国内将得到更好保护。

文:FOTT《家族办公室》杂志 赵建勋

让“遗嘱更加自由”

《民法典》又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从一个人的出生开始,到求学、工作、结婚、养老,令行禁止都写在民法典上,因此它的制定被认为是国内一件大事。

梳理《民法典》对继承条款的修改,主要内容变化如下:1)增加遗嘱继承的形式,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2)扩大遗产范围,只要是死者留下来的合法财产,均属于遗产;3)取消公证遗嘱优先效力,公证遗嘱与其他方式的遗嘱效力同等,平起平坐;4)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至侄甥,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也可以实现代位继承;5)新添宽宥制度;6)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Tips1985年出台的《继承法》对什么是遗产进行了界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30多年后,如今人们的生产方式更加丰富、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合法财产多种多样,《继承法》中规定的这个遗产范围,显然已经跟不上社会发展的步伐。于是《民法典》对遗产范围的条款采用了概括的方式。规定只要是死者留下来的合法财产,均属于遗产,较好地解决了立法技术上的问题。

特别是,原《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这条规定确立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即立遗嘱人如果之前立了一份公证遗嘱,而又想重新立一份新遗嘱的话,必须还使用公证遗嘱的方式,任何其他种类的遗嘱都不能否定其至高无上的效力。

社会各界对这个条文一直争议很大,法律界更是批评其不合理性。比如,一个人奄奄一息,在临终前想改变遗嘱重新分配遗产,按照原来的《继承法》几乎不可能,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本次修改,不仅增加了遗嘱继承的种类,还将公证遗嘱与其他方式的遗嘱列为平起平坐的地位,真正体现了民法作为“权利法”的属性。

《民法典》还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至侄甥,这里的范围扩大不是指第一顺位、第二顺位上范围的变化,而是指代位继承。

Tips: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以前代位继承只局限在被继承人的子女,修改后将兄弟姐妹纳入进来,从而他们的子女也就被纳入进来,即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也可以实现代位继承。

此外,民法典第1133条第3款还明确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首次从立法层面明确遗嘱信托法律关系。民法典第1045条第3款还明确了家族信托的受益人范围,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的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首次在立法层面明确了“家庭成员”的范围,填补了法律空白。业内人士认为这有利于信托公司进一步拓展家族信托、遗嘱信托等相关业务。

遗产管理人制度

在民法典继承编的众多变化中,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可谓是重大创新和亮点。

原《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和遗产保管人,但内容比较简单,对遗嘱执行人的法律地位和职责等都未进行具体的解释和说明,且遗嘱执行人仅在被继承人立有遗嘱时得以存在。民法典继承编则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并详细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指定、职责、权利与义务、报酬等。

民法典规定,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可以由被继承人指定,也可由继承人担任或者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为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及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遗产管理人必须尽职尽责并受到监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遗产管理人履行职责应依法或依约获得相应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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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遗产管理人制度更多地适用于财富家族和高净值家庭,类似的制度安排在西方发达国家早已实行,比如家族信托、遗嘱信托等。由于高净值家庭的财产种类繁多,金额巨大,涉及多种法律关系,而一般公民缺乏专业的法律技能与相关经验,难以理顺各种法律关系并清晰细致地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愿,对各种遗产做好分配处置,因此通常由专业人士如律师或组织机构来充当遗产管理人,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来办。

家族要用好遗产管理人制度

家办行业某知名律师向《家族办公室》表示,遗产管理人制度对维护财富家族遗产权利人利益、实现遗产公平分配、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遗产管理人能够更为妥善公平的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及遗产分配,避免产生大量债权债务或继承纠纷,减轻继承人、债权人的负担和诉累。

第二、遗产管理人能够更好的使遗产保值增值,避免因管理不善减损遗产价值,损害各方利益。

第三,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存在争议时,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可由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并由遗产管理人对遗产进行管理和分配,可有效化解继承纠纷。

第四、通过明确遗产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以及依法或依约获得报酬的相关规定,可以督促和确保遗产管理人认真履行职责。

律师还强调,随着《民法典》的出台,今后家族在做财富管理和代继传承规划时,设计应更加严谨规范,更加尊重被继承人的意志。

遗产继承,关系着人死后的财产传承,事关千家万户。这次《民法典》的修订,被认为将更好满足人们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尊重遗产所有者自由处分财产的意愿,保持遗产的安全、完整以及遗产分配的公平公正,促进家族和睦。

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的私人财富快速崛起,但在很长一段时间,出于社会的、政治的、特别是法律层面的原因,财富家族对自己的“财富安全”一直心有疑虑。随着依法保护财富安全和促进财富创造的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法律层面影响财富安全的不利因素或障碍,开始减少。

未来在《民法典》的法律框架下,国内的家族和高净值人士应该利用好遗产管理人制度进行遗产管理,这将有效减少家族财富在传承中的流失,更好实现遗产的保值增值。对家族财富做传承规划时,设立遗产管理人是一个要认真考虑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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