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获悉,为适应新形势下对食品相关产品监管的需要,加强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截止2020年8月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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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办法》坚持风险评估和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政府监督和企业自律相结合,发挥市场调节机制作用,从源头抓起,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监管机构按材质制定监督技术要点,以此作为实施监管的依据和标尺,并根据评估结果实施分类管理,按照监督技术要点开展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与相关企业的备案,实施安全性评价检查。

《办法》分为五章共六十三条。规定了该管理办法制订的目的和依据;规定了该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规定了该管理办法的监管原则;明确了总局、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明确了主体责任。

第二章规定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和相关企业的各项义务和责任,突出了企业是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建立食品相关产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从原辅料采购到产品销售所有环节均可进行有效追溯。

明确禁止生产和销售用非法原料和添加物,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相关产品,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公告的原料和添加剂生产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相关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和失效、变质的食品相关产品;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质量标志的食品相关产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其他强制性。

《办法》强调,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检查工作。

对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和销售活动。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对违反原料禁止性行为,微生物、农兽残、生物毒素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何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