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

山西省公安厅向社会发布信息,

7名因冒充新闻记者,

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的犯罪嫌疑人

被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公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案件涉及运城、临汾两地。

此案的及时侦破,不仅有力地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也为优化营商环境、“三零”创建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今年6月16日,有运城市民在网上发文抨击假记者敲诈勒索,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集中打击影响营商环境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和重点工程顺利进行,运城盐湖公安分局在市局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组织侦破了两个黑记者团伙敲诈勒索企业商户、严重破坏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件。

2019年以来,赵某竹、胡某虎、赵某杰等人的犯罪团伙,先后在运城盐湖区、夏县、闻喜、绛县、河津及临汾襄汾等地实施一系列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现已查实共作案38起,涉案金额13余万元。同时查明,2019年至2020年6月期间,陈某国等人犯罪团伙,以虚假记者身份,在盐湖区、夏县、临猗等地实施了一系列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共计作案14起,涉案金额7余万元。

目前,涉案的赵某竹、张某杰、胡某军、赵某杰、杨某平、胡某虎、郭某伟7名犯罪嫌疑人已被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方提醒您

警方特别提醒,企业遇媒体采访,可通过“中国记者网”核实身份,若对方借监督之名索要财物,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以免被对方敲诈勒索。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文转自山西晚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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